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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不少教训更多 国外设施共享经验谈
 来源: 作者: 网站编辑: 发布日期:2005-08-08

  

  作者:游五洋

  欧美等国在通信设施共享方面有不少经验,但更多的是教训。如美国自1996年电信法后大力推广的“非绑定网络元素(UNE)出租”政策,就是要求在位本地电话运营商(ILEC)将本地环路的网络元素分拆出租,新进入者可以向ILEC选择性的租赁某些UNE,如新进入者可以租用ILEC的接入网,但是自备交换设备。ILEC要负责维修和更新所有已经非绑定的网元,当然包括被新进入者租用的要素。UNE政策在美国引发广泛的争议,有关的ILEC、CLEC和FCC之间的诉讼不断。UNE政策甚至被认为是引起2001年电信衰退的罪魁祸首。

  欧洲也有类似的政策,典型的在英国被称为“本地回路分类计价(LLU)政策,但是发展并不理想。相反,英国鼓励基于设施的竞争,在具体方式上,英国政府特别鼓励已有网络设施的有线电视公司进入固定网电话市场。因此,英国的本地竞争比较有效而且争端不大。

  最近关于通信设施共享的热潮是欧洲运营商对3G网络设施的共享,而且这股潮流是自下而上由运营商自发兴起的。2003年,瑞典的两大电信公司,TeliaSonera和Tele2公司决定联合建设3G移动网络来节约成本。后来,欧盟通过决议,允许英国移动运营商有限制的进行3G网络共享,以促进环境地保护并实现有效竞争。2004年,西班牙政府允许四家3G许可证持有者进行网络共享。欧洲运营商之所以发出3G共享愿望,一方面是因为当初拍卖牌照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另一方面管制部门对网络建设期限的要求也迫使他们联合起来。

  显然,我国的情况和欧美等国截然不同。首先,我们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而通信基础设施的共享也并不仅仅是电信业的事情,因此可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法律制度上的问题;其次,管制机构在这方面的经验明显不足,比如对网络元素、设施出租、出售成本和价格的确定,依靠行政手段已经落后而且弊端很大,但对现代管制工具又缺乏掌握。最后,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网络共享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如何探索一个合理的模式还需要广泛征求运营商、城市管理者等多部门意见,而不是主观单方面的决断。

来源:通信产业报

编辑 张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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