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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企业、信用中介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园区信用体系建设,培育企业树立信用意识,降低交易风险,中关村园区在广泛推行《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中关村园区企业征信报告》后,将继续广泛推行《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调查报告》等新的信用服务品种。现将《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实施办法(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实施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实施办法
(试行)
为帮助园区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树立信用意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主动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园区推出旨在了解交易对方信用状况的《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根据中关村园区进一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中介资金办法的有关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园区信用调查报告指园区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以交易对手为调查对象的征信产品。
(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调查方的注册信息、经营联系信息、主要经营产品、相关资质、业绩、法定代表人信息、专项信用信息等。
二、报告的使用
(一)报告不再采取园区统一的报告文本模版,而由园区管委会商企业信用促进会确定报告主要内容,根据市场化原则,由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
(二)企业可以自行向园区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购买服务,双方应签定协议。
(三)报告由信用促进会统一编号,报告完成后,信用中介机构需向促进会备案。
(四)报告封面应当包括中关村园区的标志、报告编号、出具报告的信用中介机构名称和出具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三、报告的价格及补贴方式
(一)按照市场化原则,报告价格由企业与信用中介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二)按照园区中介专项资金的原则,对每一份报告补贴不超过150元。年度累计补贴报告总金额不超过1万元,企业需提交报告原件。
四、监督
(一)信用促进会对由信用中介出具的报告实行备案,并负责受理投诉。被调查企业基本信息应纳入园区企业信用数据库。
(二)信用中介机构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目前为9家信用中介机构。
(三)信用促进会可以不定期抽查信用中介机构的报告质量。定期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服务效果提出意见。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6年8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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