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关村科技园区
中小企业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快速、规范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企业提升自身信用形象,促进园区中介服务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特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中介服务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及额度
第三条 本资金资助的对象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年技工贸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或年技工贸总收入在5亿元以下的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单位;
(二)使用《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企业征信报告》;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 本资金资助企业购买下列中介服务:
(一)信用中介服务
1、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2、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信用管理咨询包括:企业信用能力管理咨询、企业赊销管理咨询、企业应收帐款管理咨询等。
3、企业征信报告
(二)企业基础财务中介服务
1、财务会计审计
2、所得税审计
3、财务管理咨询
4、代理会计服务
(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1、专利代理服务
2、著作权代理服务
3、商标权代理服务
(四)ISO系列标准认证中介服务
(五)CMM软件认证中介服务
第五条 本资金是对企业在北京中关村信用促进会认定的中介机构购买上述中介服务的无偿资助,资金于中介服务完成后发放。每项中介服务费的资助比例为实际发生额的50%,单项服务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与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用促进会)签定协议,委托信用促进会具体负责本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资金由管委会每年分两期向信用促进会拨付。
第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本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信用促进会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管委会提交《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中介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中介服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等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