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一、研究中关村园区协会职能、运行模式及行为规范的重要意义
行业协会在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发挥着桥梁和中介功能。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企业家素质不断提高,企业之间的关系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将趋于规范,即企业――市场――政府之间的游戏规则将逐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共同利益维权及影响公共政策等独特功能不可或缺,也无法替代。由于历史的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政府对市场的超强控制导致传统行业协会等名义上的自治组织基本上没有实质性功能。民营企业、小企业迅速发展及政府机构改革深化,将从两个方面促进我国协会地位与职能转变。一方面,政府不能再沿用管理国有企业的传统方式管理多元化所有制的企业,必须转变微观经济管理职能。另一方面,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日益增长的自律观念与集体行动意识促使他们开始重视并积极利用协会和商会的特有功能,通过改造传统协会与设立新民间协会的方式积极扩大企业自治组织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力。虽然,政府主动放权为协会与商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但企业本身的发展壮大、渴望通过集体行动影响市场和公共政策的共同利益需求普遍化才是推动协会与商会地位与职能转变的根本动因。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主流经济学坚信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自发调节经济运行过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只在必要时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就可以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因此,发达国家市场进化过程与政府组织、企业与行业协会等市场组织的功能演变过程具有同步发展的特征。由于企业与政府在市场的不同层面上确定了各自的职能定位与活动领域,两者之间的合作、冲突与协调的规范关系为行业协会等民间性企业联合自治组织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中国长期实行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使政府成为经济的垄断性控制者,企业与行业协会等市场经济组织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物,丧失了其原本应具备的市场和社会功能。改革开放确立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市场逐步成熟,政府转变职能下放权力,市场组织回归市场,由民间性的行业协会替代政府承担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及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必然趋势。但是,政府放权与协会接班应当是渐进与对接的过程,行业协会发展缓慢,缺乏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政府就难以充分放权。所以,我国行业协会先天发育不足的现状直接制约着政府职能转变的层次、范围、途径与进程。目前,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心,为加快政府改革的力度与速度,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自身拥有的公共资源以及对改革的主导权,积极鼓励、扶持民间行业协会发展,推动协会迅速转变观念、提升职能、完善运行模式与行为规范,以承担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我国高科技企业最为集中的地区,以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主体,企业家和管理者的个人素质和知识水平相对较高。国内外已有的研究结果表明,小企业和高素质的企业家、管理者更容易形成共同利益意识和集体行动观念,对协会和商会的作用有更高的期待,更强烈的需求。同时,中关村科技园区政府是我国最有创新和服务意识的政府部门之一,在政府和企业关系方面进行了许多有创意的大胆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这种背景使得中关村园区协会的发展具有企业与政府之间良性互动,政府的适度扶持与协会民间自治性并存的典型特征,体现了我国协会发展途径的鲜明特色。因此,对中关村园区行业协会的系统研究不仅可以客观评价园区协会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揭示园区民间行业协会萌芽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相对超前的制度设计和职能定位还可以对中国行业协会未来的发展模式提供有益的启示和指南。
本课题希望通过对中关村园区协会现状的实证性研究和未来发展的规范性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索企业――协会――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中关村协会的职能定位、运行模式、行为规范分析为主线,侧重从协会运行的微观层面研究协会发展的基础、推动力及其运行机制。基于这样的研究思路,本课题研究成果由三个有关联性的研究报告组成:
《中关村园区协会职能、运行模式和行为规范的现状及特点》侧重对园区协会现状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评价与实证性分析。
《中关村园区民间行业协会发展过程研究――企业共同利益形成、演变与实现机制分析》侧重对园区民间行业协会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和规律性进行理论分析。
《中关村园区协会组织职能、运行模式及行为规范的完善》侧重对园区协会未来发展方向和改革措施的规范分析。
二、中关村园区协会职能、运行模式和行为规范的现状及特点
1、园区主要协会基本情况
表1. 中关村园区协会基本情况简表(截至2004年3月)
协会名称
协会性质
协会背景
会员数量
成立时间
主要服务内容
1、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综合协会
政府
3600
培训、项目中介
2、北京软件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
政府
465
1986
认证服务、培训、专题沙龙
3、北京技术市场协会
行业协会
政府
300
1992
培训、政策咨询、项目中介
4、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
行业协会
政府
300
1994
培训、专题沙龙
5、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
综合协会
民间
200
2003
培训、沙龙活动
6、北京中关村外商投资
企业协会
综合协会
政府
1000
1990
政策咨询、座谈、会员间协调
7、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综合协会
民间
700
1987
8、北京中关村人力资源
经理协会
专业人士
民间
400
2001
培训、座谈
9、中关村IT专业人士协会
专业人士
民间
200
2000
培训、高级经理人沙龙
10、北京中关村写字楼商会
行业协会
民间
200
2002
培训、项目委托
11、北京创业孵育协会
行业协会
民间
100
2000
12、北京创业投资协会
行业协会
民间
100
1999
培训、引资
13、中关村生物工程和新医药
企业协会
行业协会
民间
100
2000
培训、咨询
14、NC产业联盟(筹)
行业协会
民间
未成立
15、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
行业协会
民间
2004
行业自律、协调行动
16、中关村电子产品贸易协会
行业协会
民间
2003
17、中关村协会联席会
非正式组织
民间
协调行动、沟通
注:
1、“中关村园区内的协会”指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关村管委会,或与管委会联系密切,或主要活动集中于中关村园区的协会。
2、“协会性质”一栏中:“专业人士”指以专业人士为主要会员的协会,“行业协会”指以某个特定行业内的企业作为主要会员的协会,“综合协会”指会员覆盖数个行业的协会。
3、“协会背景”一栏中:“政府”指政府主导发起设立,且在人事、财务、管理和职能等方面与政府有直接从属关系,或受政府直接管理的协会;“民间”指由企业主导发起设立,在人事、财务、管理、职能等方面与政府不存在直接从属关系,也不受政府直接管理的协会。
4、由于行业协会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政府和企业的中介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所以,本报告更为关注行业协会的运作和发展状况。
2、园区协会主要特点
(1)高科技行业协会、综合协会是协会主体
中关村园区高科技企业密集,特别是体现信息时代高新技术特征的信息技术产业(IT产业)高度集中。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报告》(2003年)的统计数据,园区内有三个行业的企业数量超过1000家: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40)、计算机服务业(行业代码61)、软件业(行业代码62),均属于IT产业。与IT产业集中程度相适应,园区现有协会以高科技行业协会和综合协会为主体,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北京技术市场协会、北京科技咨询业协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协会、IT专业人士协会等。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园区目前完全由企业自发筹备设立的企业联合组织已经出现,如NC产业联盟、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等。这些具有高度民间自治性质的企业联合体与园区高度集中并逐步成熟的IT产业内产品或产业链细分发展趋势直接相关,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行业协会发展的轨迹和方向,也充分证明了产业的成熟程度与行业协会发展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这些民间自发成立的企业联合组织往往是正式协会组织的雏形,其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2)管委会对协会组织发展的高度关注与支持
园区政府(中关村管委会)对协会组织发展的高度关注和多种形式支持是中关村园区协会发展的另一基本特点。
首先,管委会的观念非常开放,对协会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有清醒的认识,在现行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支持、鼓励协会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职能,并对民间自发成立的非正式企业联合组织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扶持,促使其正常发展。
其次,中关村管委会在政府职能机构中设立了“服务体系建设处”专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协会商会等中介服务组织的工作,以正式的组织结构保证政府和协会之间的沟通渠道顺畅。同时,管委会的高层领导对园区协会组织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亲自组织领导相关工作。
第三,管委会通过政府向协会购买服务、政府和协会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给予园区协会组织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支持。通过这些政府购买和项目合作,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协会组织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也起到了引导各协会提升职能层次和规范化运作的作用。
(3)园区协会构成特点
第一,不同背景的协会并存。根据园区协会的成立背景,可以大致将园区协会分为两类:民间发起的协会和政府主导设立的协会。民间发起的协会大多成立于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初期,发起成立的直接原因一般都是微观层面的市场原因。由于是企业自主发起成立,参与企业的积极性较高,并在特定的企业群体中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凝聚力,能够较好的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要求。但同时,由于不具备政府背景的协会所具有的政府资源或政府职能性质的职能,民间发起的协会大多会员数量较少,行业覆盖率不足,在树立更广泛的权威性方面有一定的困难。此外,由于协会经费来源(特别是在协会成立初期)主要依赖各会员企业自愿贡献,民间发起的协会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政府主导设立的协会成立时间一般都比较早(多为80年代或90年代初期),大多与政府关系密切,其运作受政府领导,且多具有一些政府转移过来的职能。比如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年检(如双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等)等。这些认证往往同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相联系,在企业中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力。由于政府资源的直接或间接支持,政府背景的协会一般不存在生存方面的压力,权威性也比较高。但是,由于政府背景的影响,这些协会在某种程度上更多的是政府某种职能部门的延伸,在企业代表性(代表企业利益要求)方面有一定局限。
第二,协会细分现象开始出现,协会间差异较大。园区现有协会呈现行业(industry)与职能(function)交叉分类的局面,专业性协会、行业性协会、综合性协会并存。有些协会按照行业划分设立,会员主要是同行业的企业,如软件行业协会、写字楼商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企业协会等;有些协会按照专业或职能划分,会员主要是从事相同职能领域的个人,如IT人士协会、人力资源经理协会等;有些协会是综合性协会,既不是按行业划分,也不是按职能划分,而是按照某一共同特点或共同活动范围划分,既有个人会员也有企业会员,实际上具备了商会的某些特征,如技术市场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部分综合性协会又下设专业性分会。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下设两个分会性质的联盟:医疗器械联盟、新材料联盟。这些现象表明,园区规模较大的协会发展过程中显现出专业化、细分化的趋势。此外,从会员数量、组织规模、经费规模等方面看,各协会差异较大。规模较大的协会(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有数千会员,专职工作人员十几人,每年数百万活动经费;规模较小的协会仅近百会员,专兼职工作人员数名,每年十几万经费。规模的差异主要是由历史原因形成的。规模较大的协会多为政府背景的协会,成立时间较早,具备较强的政府资源;规模较小的协会多为近年民间发起成立的协会。但是,各协会的活跃程度与协会的规模并非成正比关系,规模较小的协会在活跃程度方面并不必然比大规模的协会差。
第三,园区协会间存在较强的潜在联系。园区协会间会员相互重叠、一个企业同时加入2-3家协会的现象并不少见,也存在一个协会以协会名义加入另一个协会,成为其会员的现象,如科技咨询业协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就都是技术市场协会的会员,而且还是理事单位。协会间职能相互重叠现象也很明显,各种培训、会员沙龙等是各协会普遍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内容有相当程度的重叠。这种会员相互覆盖,业务相互覆盖,且自身相互参与的结构,使园区各协会之间在缺乏正式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具备较强的潜在联系。
3、园区协会职能状况
(1)园区协会的主要职能
协会的职能,指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作用和功能。对协会的职能,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归纳起来,信息职能;服务职能;代表和协调职能;影响公共政策职能是协会组织的四大基本职能。
信息职能是指协会向会员、政府、和社会提供或传递特定信息的职能,如向会员、政府或社会公众提供或传递企业信息、行业信息或宏观政策信息等。
服务职能是指协会为会员进行的一些服务,如培训服务、认证服务、中介服务、共同开拓新市场及组织各种沟通活动服务等。
协会的服务职能和一部分信息职能(如信息传递)由于具有某种程度的可替代性(政府、商业性中介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不同的范围和层面内也具备这些职能),也较少涉及企业共同利益选择和集体行动协调等难题,还能够为协会带来直接经济收益,在协会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通常不会遇到行使职能的障碍,是协会的初级职能。
代表和协调职能是指协会协调会员行为、代表行业维权的职能,包括行业自律、协调会员采取一致行动、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规范、代表行业维权等。
影响公共政策职能是协会通过向政府反映企业共同利益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议等方式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而为会员谋取共同利益的职能。
协会的代表、协调职能和影响公共政策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由于涉及企业共同利益确认整合、领导协调企业集体行动、协会作为行业利益代言人如何参政议政等一系列复杂难题,且行使这些职能不仅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收益,还会导致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的耗费,在协会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行使职能的障碍。协会必须克服这些障碍,才能不断扩大协会在企业、政府和社会各个领域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所以,这些职能是协会的高级职能,是协会发展到成熟阶段后才可能具有的职能。
协会是否经常行使高级职能或具备行使高级职能的条件,是判断协会是否成熟的主要标志。
(2)园区协会的职能层次
从职能层次上看,园区协会目前仍以初级职能为主,高级职能较少。
初级职能指可替代性较强的基本的信息和服务职能,如培训、沙龙、项目中介等。高级职能是指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且对整个行业或地区的企业有全局性影响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和行业需求,为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目前园区协会的主要职能基本集中在初级职能方面,职能重复且具有可替代性,但高级职能很少,这与园区协会目前的经费状况、人力资源状况以及目前我国的体制约束有一定的关系。
经费方面,园区内除少数协会外,大多数协会的经费都比较紧张,因此不得不以组织培训、沙龙等创造收入的服务性项目为主要工作重点。
人力资源方面,协会组织的一些高级职能,如行业自律、协调共同行动、影响公共政策等,需要有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专业人才组织运作。但目前协会组织在吸引人才方面困难较大,大部分协会没有或仅有少量专职工作人员,且在职工作人员由于职业前景不确定、报酬较低、社会地位不受认可等原因,工作的积极性受到限制。由于协会缺乏行使高级职能所必须的人才资源,致使这部分职能发展缓慢。
体制方面,一些约束也使协会的高级职能无法实现。尽管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早已提上日程,但具体实施仍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的政策、体制环境尚不能给协会组织行使高级职能创造足够的空间。比如,目前协会组织仍然需要严格执行挂靠“主管单位”的规定。主管单位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往往会采取谨慎原则,严格限制协会组织的一些活动,尤其是可能涉及政治的活动。尽管这种管理体制有维护社会安定的积极作用,但过于谨慎的管理原则同时也会限制协会发挥参政议政、影响公共政策等高级职能。此外,协会的政治地位尚未得到法律明确的界定,协会能否有效实现参政议政、影响公共政策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政府的态度。
值得关注的是,园区内一些比较活跃的民间行业协会,其职能领域正从初级向高级逐步过渡,如行业价格信息发布、行业内企业评比、协调一致行动等,这些活动已经体现了一些高级职能的特征。中关村写字楼商会在管委会支持下推出的写字楼价格指数以及优秀楼盘评比等活动,北京技术市场协会拟推出的《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收费参考标准》,中关村电子产品贸易商会计划2004年开始每年推出的《行业发展白皮书》等。
中关村管委会的积极扶持和引导对园区协会职能提升起到重要作用。与初级职能不同,行使这些较高层次的职能不但不能给协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而且还需要协会付出一定的成本。这对于园区内普遍面临经费紧张问题的各协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障碍。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以资金引导、合约规范的综合效应鼓励和扶持各协会积极行使较高层次的职能。实践证明,管委会的经济支持与合约规范运作,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比较有效的同时解决协会经费困难和促进协会职能提升的难题。
概括而言,尽管总体上目前园区协会组织的职能层次还不高,但已经出现了职能层次提升的趋势,并有一些成功案例。比如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积极活动成功影响国家推出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等,都是协会成功影响公共政策的实例。
(3)政府职能和协会职能的分工和转移
目前,中关村园区的部分协会具备一些政府职能性质的权力,如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等。
具备这些职权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协会的权威性、影响力以及生存压力方面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协会的垄断性、发展动力不足、企业代表性较差、协会对政府资源的严重依赖等问题。此外,协会具备的某些职权的性质究竟是政府行政职权的转移还是政府的行政授权,理论和实践中都还缺乏明确的界定与合理的解释。如果是政府行政职权转移给协会,意味着政府正在退出某些传统的管理领域,协会将取代政府实行行业自律和协调,这将是我国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协会将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如果只是政府授权协会行使政府的部分职能,则表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并未发生本质的变革,面对权力过于广泛的全能政府,协会的发展空间将极为有限。
从政府角度看,确定政府与协会之间的职能分工和职能转移,应当以规范的法律(如《行政许可法》)为基础,必须首先界定政府拥有哪些合法的行政权力,才能进一步确认政府现在实际行使的职权中,哪些必须转移给协会,哪些可以授权协会行使。
从协会角度看,对于是否应该把部分政府职能转移给协会,各协会的意见不尽相同。有些协会认为政府应把一些行业准入、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职能转移给协会。也有的协会认为政府不应该向协会转移政府职能,协会的权力应来自于它自身通过为会员服务建立的影响力,认为“协会应该是完全由市场产生的事物”。同时,所有的协会都认为,是否能够拥有政府转移来的职能,对协会未来发展的影响重大。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向协会转移职能,需要协会自身相对成熟,具备较高的素质条件。以园区协会目前的发展状况,政府哪些职能应该并可以向协会转移,向哪些协会转移,如何有步骤的向特定协会转移,是需要全盘慎重考虑的问题。
4、园区协会的运行模式和行为规范
(1)入会、退会及协会的分立与合并
各协会章程中,对入会和退会一般都有规定。但有些规定过于简单、抽象,而且,实际执行的情况也有较大差别。
民间发起设立的行业协会最初起因都以直接实现企业共同利益为指向,由于利益诉求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共同利益边界比较清晰,组织目标相对简单明确,在特定的企业群体中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号召力。为保证会员利益的一致性和可实现性,保持协会的适度的规模与活力是必要的,因此,少数民间发起设立的行业协会已经有意识的限定会员资格并进行较严格甄选。不过,会员数量能否在本行业企业中达到一定的比率,直接影响到协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所以,多数民间协会希望不断扩大会员规模以强化自身的地位和影响力。
政府背景的协会大多为历史形成,其会员资格一般由当时的行政规章和政策确定,会员通常缺乏寻求实现共同利益的强烈意识。不过,由于政府资源的吸引力和权威性,这些协会在吸引会员方面不存在很大的压力。
就总体情况而言,园区绝大多数协会都将扩大会员数量作为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并以不同方式影响潜在会员。但对协会本身的宣传很不充分,缺乏必要的力度和有效的途径。而且,协会吸引会员的主要方式以强调增加对会员的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水平为主,很少以协会的高级职能(如行业利益维权、行业自律、影响公共政策等)为号召力吸引会员加入,这种状况与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共同利益意识和集体行动观念直接相关,与我国相对落后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相吻合。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各协会入会的门槛较低,来者不拒,多多益善,对申请入会的企业一般不加甄选,容易导致会员的共同利益过于宽泛,活动目标分散,组织和协调集体行动困难,协会的代表性和影响公共政策的针对性较差。
由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对会员退会的条件、程序和后果存在诸多空白,实践中,各协会会员自愿退会和强制退会的情况都比较罕见,但每个协会几乎都有一些长期不缴纳会费,也不参加任何协会活动的“名义会员”。有些协会(如写字楼商会),对未按期交纳会费的会员有一套比较完整规范的书面催缴、警示制度,但多数协会没有相关规定。对那些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的会员,各协会目前普遍缺乏有效的解决措施。此外,为保持协会规模,协会对退会的规定实际执行比较消极,那些事实上已不参加协会活动甚至不缴纳会费的企业会员,仍然长期在名义上留在协会里。
以分立、合并方式扩大组织规模,提高组织效率,是协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也是强化协会内部和协会之间竞争,增加协会活力的有效手段。由于目前法律和政策的空白及协会本身发展不够成熟,园区协会的分立与合并活动并不活跃,但园区的一些协会(如北京软件协会)已经开始尝试用分立、合并方式对协会资源进行整合,出现了类似企业“兼并收购”与“破产重组”的现象。这些实力较强(经费较为充足、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的协会,将一些有活力,但遇到发展瓶颈的协会或企业联合自治组织发展成为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不仅扩大了本协会的规模和影响力,也解决了被“兼并”协会的发展困难;同时,通过对事实上已经停止运作或长期运作不良的分会进行整顿和撤并,消除这些分会对协会其他会员的不良示范作用,减少协会的财务负担和组织成本。
(2)协会治理结构
园区大多数协会的治理结构都具备形式上的完整性,规定了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监事会等协会组织机构的权限和职能。
各协会章程一般都规定,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务。理事会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部分权力;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检查决议执行状况等;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设监事会作为监察机构。
但各协会实际运作中治理结构的功能和效率差别较大。有些协会治理结构运作比较规范,实现了不同组织机构之间的分权制衡与协调配合。有些协会治理结构则运行的不够规范,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会长或秘书长)。
(3)协会与会员、协会之间、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
第一,协会与会员之间的沟通。园区大多数协会与其会员之间的沟通都不存在明显障碍。通常,会员可以主动将需求和信息反映给协会,协会也会定期走访会员,以了解会员的需求。有些协会还定期向会员发送书面问卷或电子邮件,征询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目前,协会与会员沟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普遍缺乏有效的共同利益信息收集、整合和反馈系统,一是信息收集和反馈的时滞过长,效率较低。二是难以区分企业个别问题和行业共性问题,准确性不足,这些问题在规模较大的协会中尤为突出。由于会员反映的个别企业问题难以通过协会上升为行业共性问题,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第二,协会之间的沟通。目前园区协会间正式的沟通与合作还不多见,已有的主要沟通渠道是中关村管委会引导成立的中关村协会联席会议。由于各种原因,联席会议尚未充分发挥其预期作用。但协会领导人之间的非正式个人沟通则相当普遍。
第三,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由于中关村管委会对协会组织发展的大力支持和开明态度,使园区协会同政府的沟通渠道相当畅通。不足之处在于,目前各协会同政府的沟通大多仍为随机反映式的沟通,缺乏规范有效的信息传递、接收、决策和决策反馈机制。
(4)协会发展战略
园区各协会普遍缺少明确的发展战略。对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是:一方面,经费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困难导致协会的日常活动多以直接解决目前收入问题为主要目标,各协会无暇考虑长远发展规划;另一方面,体制约束和相关法律缺位也使协会组织难以把握自身的发展定位和组织目标。
(5)协会的行为规范
完整的协会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四个层次的规则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协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
从法律层面看,法律缺位。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行业协会组织的地位、职能、治理结构、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的基本法律,更谈不上相关的法律体系。法律缺位使协会的发展缺乏方向指引和内在动力,也导致协会的高级职能提升困难。此外,市场经济发展催生了大量活跃的民间企业联合自治组织(非正式组织),它们很可能是协会的雏形,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提出成立协会(正式组织)的要求。如何确认这类非正式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活动进行有效规范,也是相关法律目前的空白点。
从行政法规层面看,相关规定不完善或过时,缺乏完整配套的行政法规体系。目前,国务院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是规范协会组织运作的主要法规依据,但某些规定的可行性和适用性有待进一步探讨。比如,“一业一会”的规定对新设协会实行比较严格的限制,可以避免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出现众多协会的混乱现象,有其积极作用,但这一规定同时限制了协会之间的竞争,致使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新生民间组织不能正常演变为协会,而运作不良的协会则无法被淘汰。这种错位的机制已经成为协会组织发展的巨大障碍。另外,协会必须有行政主管单位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转变职能的趋势,非常容易滋生两种弊端:主管单位对协会活动过度干预,影响协会的独立性和自主决策;协会滥用主管单位的名义,以权谋私,这样的情况在国内已经不乏先例。
从协会章程层面看,协会章程是协会发起设立的必备要件,所以,园区各协会都有记载必要事项的协会章程。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各协会章程标准化、程式化的现象比较明显,章程内容大同小异,缺乏有针对性和有本行业特色的规定,难以发挥明确协会定位和使命、有效规范协会运作的基本作用。
从协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层面看,各协会差异很大。有些协会(如写字楼商会),有比较完善的决策制度、会议制度、财务制度、会员信息收集和反馈制度等,内部管理比较规范。有些协会则很少制定书面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相当粗放。
园区协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1)设立和解散都存在明显障碍
设立新协会的障碍主要来自现行“一业一会”的规定。由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行“一业一会”的审批标准,造成新协会(尤其是民间协会)发起设立相当困难(如果某行业已经设立了行业协会,任何新的行业协会都不可能设立)。是否应当实行“一业一会”的管理原则,协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是通过协会间优胜劣汰的竞争实现还是通过政府的政策壁垒实现,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协会的解散障碍主要来自协会内部和现行法规的缺失。一些政府背景的协会(或其分会)已经失去活力,名存实亡,理应解散。但由于这些协会的主要领导人是政府官员兼职,或与政府有深厚的人脉关系,协会解散将直接影响其自身利益。协会内部人员的强大阻力,造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无法批准协会解散。民间协会也同样可能面临内部人员阻力而难以解散。深究其根本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协会组织必须强制解散的具体条件和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仅有较抽象规定,如协会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解散)。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对协会的活动情况进行定期的考察,对已经明显失去活力,名存实亡的协会予以强制解散,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2)经费不足是普遍现象
园区协会合法经费来源主要有四项:会费;会员和社会捐赠;园区政府支付的购买服务和项目合作资金;协会培训收入。
目前,多数协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经费困难。这一问题导致协会疲于生计而无力考虑发展,成为限制协会提升职能层次的重要障碍。经费问题也极大制约着协会人力资源的引进、使用和培训,致使协会聘请和留住高素质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困难,进一步限制了协会的健康发展。
协会经费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两个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一是会费标准。目前,行政法规限定了协会组织会费的最高标准,即向会员征收的年会费不得超过500元。显然,这一标准偏低,不足以维持协会的正常运转,迫使协会必须通过有偿服务另辟收入来源,对协会提升职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会费是协会各种收入中最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应当成为协会正常行使职能的物质基础。拥有一个数量充足且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对协会的稳定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二是对协会捐赠的税收减免。根据现行的税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协会的赞助和捐赠不能得到减免税的优惠。这必然限制了各方面向协会捐赠的积极性。实践中,一些企业采取了变通的方法,不采取赞助或捐款的形式,而是在协会组织的一些活动中直接以举办方的名义支付资金和实物,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种方法虽然解决了赞助捐赠款项的税收问题,但很容易使协会举办活动的效果产生负面影响,即协会看起来更像是某个企业的代理,并由此影响协会的形象。
政府通过采购服务和项目合作支持协会的资金来自园区政府财政预算,而这些预算并未列入政府法定的支出范围,其数量和来源均缺乏可靠保证。
协会向会员提供的各类培训和讲座有偿服务收费构成协会经费的重要来源。一方面,协会内部培训和讲座的收费标准通常较低,以体现协会服务的公益性。另一方面,内部培训也面临着商业性中介组织、其他协会、高等院校和政府类似服务的激烈竞争。所以,这部分收入来源并不稳定。
从总体情况看,尽管多数协会经费方面普遍存在困难,但经过各种努力,目前各协会都能维持比较正常的日常运作,经费困难主要体现在对协会进一步发展的限制。
(3)职能层次提升困难
园区协会职能层次较低是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由于多数协会都面临生存方面的重大压力,因此,解决生存问题成为多数协会工作的重点,即:如何吸引更多的会员,以扩大会费收入和培训对象规模。如何组织各种培训和多样化内容的沙龙活动,拓展增加协会的经费收入的渠道。
显然,协会职能层次提升与协会自身发展是一个“鸡与蛋孰先”的循环过程。一方面,因协会自身还不够成熟,政府难以轻易将行业自律、行业准入、参与公共政策决策过程等高级职能赋予或转移给协会,客观上阻碍了协会职能提升的进程。另一方面,正是由于缺乏这些重要职能,协会的权威性、代表性很难建立,不得不疲于解决生存问题,难以形成组织和协调行业集体行动、影响公共政策等高级职能的基本能力。如何打破这一僵局,促进协会职能提升的良性循环,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4)人力资源困境
人力资源困境已经成为限制协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协会工作人员收入不高,社会地位难以获得普遍认可,工作人员缺乏归属感、个人职业前景不明朗。这种状况严重抑制了现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导致高素质人才不愿进入协会工作。目前,大多数协会工作人员,尤其是协会的高层领导,多为兼职,难以全力以赴专心于协会工作,极大制约了协会组织的发展潜力。如何解决协会的人力资源供给,尤其是高素质人才的供给,是需要政府、协会共同考虑的问题。
(5)发展定位模糊
协会发展定位模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协会与商会之间的定位模糊。协会通常指行业内企业联合自治组织,商会则是跨行业的地区性企业联合自治性组织。园区内一些综合性协会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商会的某些特征,这类协会和商会的发展定位比较模糊。中关村协会联席会议可以认为是中关村商会的雏形,对各协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应当发挥重要作用。事实上,园区协会普遍认可中关村协会联席会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过,中关村协会联席会议虽然具备了一些商会的特征,但与典型商会仍然有一些明显区别。商会的职能除协调本地区各行业协会、各企业和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外,还担负着同本地区外部协会、企业和政府部门进行协调的重任。从中关村协会联席会议目前的发展定位看,其主要职能是对中关村园区内部各协会间进行沟通协调,其他方面的职能尚未明确。因此,中关村协会联席会议的职能和发展定位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是协会与企业间的边界模糊。园区的一些协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协会与企业边界模糊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协会日常工作解决的不是行业共性问题,而是个别企业的具体问题;一些民间发起的协会成立初期,由于对主要发起人的组织能力和其企业资源的依赖,出现协会与主要发起人的企业边界不清,协会活动偏重企业利益而缺乏独立性和代表性等问题。解决第一个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共同利益整合和沟通机制,使协会能够有效区分企业个性问题和行业共性问题,避免成为提供过于个性化服务的商业性中介机构。解决第二个问题,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方面要承认这种情况出现的必然性与合理性。民间自发成立的小型协会在设立之初力量薄弱,不得不依赖特定企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客观上难以在协会和企业之间划清边界;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规范的协会治理结构和内部规章制度,逐渐实现协会与企业之间的边界清晰。
(6)缺乏有效的共同利益整合、沟通机制
协会成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会员的共同利益。会员的共同利益诉求一致,则基于共同利益的集体行动就容易组织和协调,协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就可以随之确立。然而,即使是同一行业内,不同会员的利益诉求通常也会存在差异,这些诉异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大企业和小企业利益诉求差异。小企业对协会依赖性较高,但因其数量庞大,利益诉求有时得不到协会重视。大企业自身具备与其他企业、政府和社会公众直接对话与沟通的资源与能力,对协会的依赖程度较低,但对协会声望与权威性影响重大,因而受到协会的更多关注。如何解决这方面的利益诉求差异,协会目前还未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
二是当协会规模扩大后,行业细分趋势导致会员利益分化,形成利益诉求差异。目前园区各协会处理这种差异的方法比较一致,普遍采取成立专业性分会或专业性小组的方式,以满足不同会员的多样化需求。
如何发现、确认、整合企业的共同利益并上升为行业共同利益予以争取与维护,是协会能否不断发展的关键。目前,园区协会普遍缺乏有效的企业共同利益整合和上(与政府)、下(与企业)沟通机制,是影响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关键因素。
企业共同利益整合和沟通机制欠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协会内部缺乏规范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信息收集、选择和反馈系统。多数协会虽然与会员之间不存在明显的沟通障碍,但无论是会员主动反映的情况,还是协会走访会员收集的意见和建议,都是随机的、个性化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否具有行业共同利益的性质,是否应当作为协会的工作重点,应当通过有效的信息收集、选择和反馈系统确定,并作为协会重大决策的科学依据。例如,协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依据这些信息做出决议,确定行业共性问题并决定协会工作重点和方向。正式决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将促使协会活动更为规范和易于操作。由于目前园区协会与会员会之间以非正式沟通为主,无须对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做出正式回应,导致协会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和规范决策程序的压力和动力不足。协会与会员之间缺乏正式沟通渠道与机制的直接后果是:会员反映的个性化问题难以通过协会层次的整合提升为行业的共性问题,导致协会工作缺乏明确重心与方向,大量精力用于解决企业个别问题,而非本行业企业共同利益问题,直接阻碍园区协会职能层次提升。
协会和政府之间缺乏正式规范的沟通机制。由于协会缺乏行业共同利益整合机制,协会与政府间的沟通亦以非正式方式为主,随机向政府传递会员的原始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和建议并非通过协会正式决策程序做出,也不是通过正式沟通渠道传递给政府,缺乏必要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政府难于分辨协会随机所反映的问题究竟是企业个别问题还是行业共性问题,也无法确定是否应当纳入政府的决策范围,更谈不上对协会意见做出正式的反馈。
可以认为,协会内部缺乏共同利益整合机制以及协会与会员、协会与政府之间缺乏正式规范的沟通机制,涉及协会运行模式的重大缺陷,是制约协会提升职能,走向成熟的主要障碍。
(7)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
协会必须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影响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且,需要在企业、政府、社会三个层次都得到认同,才是理想的状态。
园区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度有较大差异。
民间发起设立的协会,其代表性通常能够得到会员企业的高度认同。但由于其规模较小,影响力有限,其权威性和代表性有时无法获得政府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广泛认同。
有些协会具备较强的政府背景,规模较大,运作比较规范,拥有一些政府职能。这些协会的权威性在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都可以获得认同,但企业对其权威性的认可实际上是对其拥有的政府权力的认可,而非对协会本身的认可。由于这些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政府部分职能部门延伸的角色,协会的代表性很难得到行业内企业的广泛认可。
从社会认同角度看,园区协会基本上都未能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与园区协会目前的发展状况直接相关。整体而言,园区协会目前尚处于以初级职能为主的阶段,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公众宣传和媒体宣传,也没有能力解决一些关系广大公众利益、受公众广泛关注的重大行业问题,这是园区协会目前不能获得社会认同的主要原因。协会组织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必须发展高级职能。
结论
综上所述,中关村园区协会运作比较正规,有着较强的活力,协会发展呈多样化、职能细分化的特征,协会的职能层次有较快的提升。园区政府(主要是中关村管委会)对园区协会组织采取的多种方式支持和较为开明的政策态度,对园区的协会组织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在规范运作的条件下保持较强的活力,在协会自主发展为主的条件下政府进行积极支持和引导,是中关村园区协会组织发展现状的两大特点。
同时,中关村园区协会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具体困难,限制着协会的进一步发展。从整体上讲,园区协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调整和提高的阶段。
三、中关村园区民间行业协会发展过程研究――企业共同利益形成、演变与实
现机制分析
1、行业协会产生途径
行业协会通常指行业内企业联合自治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1)西方发达国家行业协会产生的一般途径
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行业协会大多为企业民间自发组织形成,其职能与作用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及行业与专业分工细化而逐渐演变,从最初的行业内部自治机构演变为对上下游行业协调和政府决策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经济、政治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美等国民间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获得长足发展,其主要社会背景是:第一,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浪潮加速了专业分工和产业细分进程,新兴行业中大量小企业层出不穷,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大企业的垄断,一些中小企业为改善自身的市场地位,自发组织成企业联盟,实行某种程度的市场控制和联合行动,并进一步发展成为不同行业的协会组织。第二,政府不断强化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的全面干预,政策和法律环境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日益重要。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共同利益的代表,在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共同制订公共政策方面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无可替代。第三,随着贸易国际化的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成为经常性现象。为避免经济纠纷演化为政治和外交事件,由协会替代政府提出倾销和反倾销诉讼以及各种限制性贸易措施,可以有效运用民间力量保持本国本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有利地位。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尽管企业自发行动是协会成立的主要动因和途径,但政府在特定环境下也会直接推动和主导协会成立。德国、日本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物资缺乏,生产困难,国家加强管制,政府认为行业协会不仅可成为政府有效的咨询顾问,甚至可代行一部分政府行政职能,特别是对许多战时政策(如进出口的限制、原材料的配给等)的实施有很大帮助,因此开始有意识地主导协会成立甚至直接组建某些能够代行政府职能的管理型的协会。
概括而言,西方国家行业协会成立的途径虽然有民间和官方之别,但其民间自治组织的基本性质与主要职能并无本质差异。
(2)国内行业协会产生的一般途径
我国现有协会的产生途径,大体与西方发达国家类似。但上世纪90年代前期,以政府主导或直接组建为主要途径,90年代后期至今,以民间自发成立为主要途径。
政府主导或直接组建的协会――其基本特征是政府实质性参与协会的成立与日常运作过程。这类协会直接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或经政府授权、委托,承担部分以前由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因组织结构、经费、人员安排等受到政府直接影响,其主要服务对象仍然是政府,并以完成政府赋予的职责为主要目标。在完成政府指定任务的前提下,也会在不同程度上兼顾到企业的利益需要。不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入,这类协会大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逐步淡化政府色彩,向民间自治组织方向逐步演化。
企业自发组建的民间协会――其基本特征是企业完全主导协会成立及日常运作过程。企业之间无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合作关系,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共同利益,比如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环境、共享社会资源和信息、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强化谈判地位以实现企业个体所不能实现的经济和政治目标等。因此,发现和寻求实现企业间的共同利益,并利用行业协会组织对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节是协会发展的基础。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较晚,产业分工水平较低,特别是企业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相当不规范,导致企业的共同利益与集体行动意识比较薄弱。所以,纯粹由企业自发组建的民间协会在国内还属于新生事物。除少数经济发达并且小企业集中的沿海地区外(如温州),即便如中关村这样高科技型小企业云集的科技园区,也只是近两年才开始陆续出现民间行业协会或其雏形,比较典型的有2002年成立的中关村写字楼商会、2004年成立的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以及筹备中的NC产业联盟等。
政府促成或引导成立的民间协会――其基本特征是政府有限介入协会成立及日常运作过程,但企业始终主导着协会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入,企业与政府对民间行业协会的地位与作用有了更充分的理解,二者互动共同促进协会发展已经演化为中关村协会产生的新途径,其基本特征是:企业有自发成立民间协会的需求,但由于资源不足、缺乏经验或企业之间存在组织与协调方面的困难,协会成立前的筹备阶段和成立后的磨合阶段是协会发展的关键期,若政府没有适度介入,协会很可能无法成立或很快夭折。在积极扶持民间协会理念的指引下,园区政府在民间协会正式成立前后的困难时期,或牵线搭桥构筑企业交流平台,协助解决协会成立过程中的难题;或与协会进行项目合作,通过资金支持与和约规范帮助协会度过成立初期的难关,但并不实质介入协会运作过程,待协会运作走入正轨后,政府则逐渐淡出协会,让民间协会真正自治。由于园区政府介入与退出协会遵循清晰的逻辑,因此,政府引导成立的民间协会全部保持了其民间和自治特征。
(3)中关村园区民间行业协会产生与演变特点
A 中关村写字楼商会
中关村是首都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群聚区域,对高科技企业有着巨大吸引力,由此带动了写字楼市场的持续扩张。中关村写字楼房地产企业之间虽然存在激烈竞争,但也存在共同的利益。住宅楼市场上,由于消费者重视的是楼盘的个性,因此楼盘之间的差异性竞争是主旋律,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直接合作并不多见。写字楼市场上,客户更关注楼盘的地理位置、租金价格与企业的集聚效应。此外,虽然中关村写字楼之间在价格上存在直接竞争,但从北京市写字楼的区域竞争格局看,中关村地区的写字楼房地产商都能够从区域竞争优势(体现为较高的区域租金水平)中整体获益。所以,竞争性企业共同合作,可以通过提升区域的竞争力而获得共同利益。
但是,写字楼开发商之间仅存在这种内在需求还不足以形成统一的集体行动。内部动因的基础条件具备了,还需要组织的强有力推动,以联合与协调存在竞争关系的各企业采取集体行动实现其共同利益,中关村写字楼商会(其性质属于行业协会)正是基于这种区域竞争的客观需要而产生。中关村写字楼商会成立后,将提升本地区写字楼的区域竞争力作为首要目标。为了让客户充分了解和比较中关村写字楼的价格变动情况,理性选择办公场所,在中关村管委会的专项资金支持下,每年推出中关村写字楼租金综合指数,引起业界和客户的广泛反响,打响了漂亮的第一仗。此后,持续进行中关村区域写字楼整体楼盘的推广介绍活动和写字楼质量评比活动,赢得了市场信誉,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氛围,在整合中关村的写字楼市场及提升该区域的写字楼市场整体形象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写字楼商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是一些小型写字楼房地产企业。由于设立协会是企业民间性自发行为,没有政府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可以利用,协会成立初期,不得不依赖主要发起人的个人影响力和其企业资源维持商会的日常运作,包括协会的办公地点、主要工作人员甚至活动经费都依靠企业提供。个别企业的资源支持虽然是写字楼商会建立和生存的必要基础,但也由此导致企业与协会边界不清,利益混同的现象,使协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受到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协会的发展,写字楼商会很快建立起相对规范的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了协会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会长负责协会的总体协调和发展;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管理;监事会则对协会责任人的选举和重大决策等进行监督,同时逐步制定和完善了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在决策机构与日常运作机构明确权责的基础上,协会创造条件将办公地点、人员和经费从企业中完全分离出来,使协会与企业之间的边界逐渐清晰,协会所代表的行业共同利益与单个企业的个别利益差异得以显现。写字楼商会的规范运作使其能够将会员共同受益的活动作为工作重心,推出的几项重大举措在业内外引起一定程度的关注和好评,成为中关村园区最活跃的行业协会之一。
中关村写字楼商会成立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协会成立初期,出现个别企业(特别是主导协会发起和组织过程的企业)与协会之间名义与利益边界不够清晰的现象很可能是正常情况。事实上,正是个别企业期望借助有组织的集体行动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激励,是组织和推动协会成立的直接动力。但是,协会要健康发展,就必须规范化运作,其核心是建立规范的协会治理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使协会多数成员的个体利益通过协会决策上升为行业共同利益。协会的主要功能就是识别、实现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以这样的指导思想建立与发展协会,协会利益与企业利益的边界才能逐渐清晰,协会的权威性、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才能真正实现。
B 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
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是由38家小型软件贸易企业组成的一个非正式团体演变而来。在中关村软件产业链中,软件销售商所处的位置比较特殊。一方面,软件产业价值最终需要通过流通环节实现,软件开发商与销售商有着密切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中关村的软件销售企业相对规模较小,而且,国家对软件产业的政策向开发环节倾斜,使软件开发商与销售商的利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例如,纯粹的软件销售企业没有资格加入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该协会的入会条件之一是自主开发的软件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的百分比);此外,软件销售行业内部,这些小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但在与上下游行业(如软件生产商、广告商等)共同组成的产业链中,这些小企业处于不利的贸易地位,缺乏与对方抗衡的实力。因此,在与上下游某些企业产生利益冲突时,原来的竞争对手容易发现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所在,并通过联合行动增强谈判能力,改变弱小个体不利的市场地位。1999年,软件销售企业遭遇“IT寒冬”,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成本弹性变得非常敏感。由于广告费在软件销售企业总体成本中所占比例很大,以往高昂的广告费用此时成为企业沉重负担,甚至成为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但是仅凭企业个体实力,没有能力与处于垄断地位的广告商(某专业杂志)进行谈判以降低广告收费标准(个别企业以往曾多次要求广告商减少广告收费,但均无功而返,广告商根本不予理睬)。在中关村园区,小型软件贸易企业是该广告商的主要客户,而这38家软件贸易企业的广告费用总和占据绝大部分份额,具备了与广告商讨价还价的实力。于是,在一些企业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这38家企业组成“企业联盟”,签订了“共同行动协议”,推选代表就降低广告费用与广告商进行集体谈判,声明如不降低广告收费标准,则38家企业将全体拒绝在该杂志做广告(包括撤回已有的广告)。统一的集体行动从根本上改善了这些小企业的谈判地位,最终成功的大幅度减少了广告费用。值得关注的是,为了保证集体行动取得成功,必须约束联盟成员不得单独与广告商谈判或个别接受其优惠条件,防止联盟瓦解。为此,在“共同行动协议”中,规定每家企业向集体行动的组织者交纳5000元保证金,并承诺不单独与广告商私下谈判,只接受联盟确定的统一价格,如果有背离集体协议的行为,5000元保证金将被没收。这种约束机制有效制约了联盟成员破坏合作的可能性,保证了集体行动顺利进行。
由于“企业联盟”是临时组成的团体,不是正式组织,联盟发起人在组织这次集体行动的过程中遇到不少麻烦,例如,对外谈判代表资格必须同时得到联盟38家企业的分别授权进行确认,才能获得合法性,因此,组织集体行动的协调成本很高,仅“共同行动协议”就需要盖38家公司的公章。如果“企业联盟”是有法人资格的正式组织,其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有权代表该组织对外谈判,可以极大减少组织和协调成本,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集体“砍价”成功促使“企业联盟”更加团结,增强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并寻求在更多的领域进一步合作(如计划以团购方式集体采购产品以降低成本),长期合作激发了通过更多的集体行动实现共同利益的强烈需求,并亟需成立一个正式组织以协调共同行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条件下,把“企业联盟”发展成为行业协会的想法逐步成熟并付诸实施。由于某些现行法规的限制,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正式成立的过程并不顺利,但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的指导和多方协调,帮助其克服了政策上的障碍,最终在2004年正式成立。
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成立后,为保证会员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和对集体行动目标的高度认同,有意识设定比较严格的入会门槛(会员资格只限于年销售额在一定数量以下的小企业),以避免会员利益要求过于广泛所导致的利益协调困难,集体行动组织成本过高等难题。
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成立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通过集体行动获得企业个体所无法实现的直接商业利益是企业联盟成立的初始诱因;利用正式组织减少集体行动过程中的组织与协调成本是企业联盟向协会过渡的直接推动力;对“背叛”行为的有效约束与惩罚是集体行动成功的保证;对会员资格的必要限制,是在识别利益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细分,使协会在特定的领域与层次上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协会成立过程中,集体行动组织者的威信和协调能力、政府的开明态度、企业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适当的约束机制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C NC产业联盟
NC(Net Computer)产业联盟,含义是网络终端计算机产业联盟,其产生与行业背景密不可分。随着互联网在国内迅速普及,网络终端计算机作为新兴产业获得长足发展。网络终端计算机(NC)与传统个人计算机(PC)的技术和市场有相当大的差异。NC的主要客户是政府、企业和事业单位(信息化工程建设或改造),而不是个人或家庭,企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既包括计算机硬件的配置,也包括配套软件的应用及其相应的培训。因此,NC产业发展不是技术导向,而是应用导向,不是追求技术升级,而是向客户提供专机专用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所以,NC产业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最终产品是为客户提供信息化工程的整体解决方案,涵盖了硬件与软件的基本要素,但单一的硬件和软件行业都无法反映出NC产业的技术与市场特征。二是NC产业的芯片设计和操作系统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不断创新,其自主知识产权的程度最高。
中关村NC企业高度集中,包括绝大部分业内的核心企业。NC产业起步晚,但发展很快,并面临着国外厂商的激烈竞争。网络计算机相对于传统的个人计算机而言是一个新兴产业,尤其是采用国产芯片的网络计算机开发商,面临很多特殊难题。一方面,核心零件芯片的自主设计可以有效解决自主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但国产芯片的开发、设计与工艺水平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另一方面,市场开发企业、软件生产企业、芯片设计企业之间对网络计算机市场以及技术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许多配套的软件产品以及相关的硬件设施都还不完备。由于上下游企业不能很好地根据客户的市场需求对网络计算机的软硬件产品进行良好的匹配和兼容,与国外直接进口的网络计算机相比,国产网络计算机还有较大的距离。
为了提高国产网络计算机产业的竞争力,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拨付专项资金支持国产芯片的开发。如果个别企业单独申请政府经费资助,因其规模太小,难以整合软件和硬件行业的资源共同开发新产品,可能不够资格。但是,如果以NC产业共同体的名义申请并集中使用经费,就有可能使上下游企业在技术开发和市场开拓方面共同合作、协调行动。为此,该行业十几家企业通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与交流,决定成立NC产业联盟(时机成熟后正式成立NC产业协会),以行业民间自治组织名义统一申请政府创新资金,统一与上下游行业相关企业谈判,以整合行业内外的技术开发潜力,不断完善国产网络计算机的功能和性能,逐渐改变其不利的市场地位。
NC产业联盟成立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是:产业细分是孕育产业组织发育的温床。网络计算机作为新兴产业,处于萌发阶段时产业边界尚不清晰,产业政策等外部环境还不完善,产业内的企业力量也还不够强大,当新兴产业面临巨大的外部竞争压力时,企业之间便有比较强烈的动机联合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共同的产业利益:以产业组织的名义积极争取政府的产业政策支持,整合技术与市场资源,强化与上下游企业的谈判地位,使弱小行业获得更为有利的发展空间。此外,在新兴行业的产业地位尚不确定的情况下,成立正式协会存在较多困难,通过产业联盟(非正式组织)这一民间组织平台,企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更为容易,也便于以统一身份对外协调行动,是民间行业协会产生与发展途径的现实选择。
D 结论
从严格的行业协会定义理解,行业协会的内部成员或多或少都存在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关系。竞争对手能够通过集体行动进行合作,并衍生出成立行业协会的需求,应该具有某种逻辑上的必然性。通过上述中关村民间行业协会(或协会雏形――产业联盟)的产生与演变过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同行业企业之间虽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竞争性企业之间确实存在需要集体行动(一致行动)才能实现的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往往在区域性企业群体竞争、影响或利用政府的产业政策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集体谈判进行合作或争取利益的过程中凸显出来,即产业群体之间的竞争优势可以给产业中的个体企业带来其自身无法单独实现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然而,企业间在产品或服务方面的市场竞争所形成的对手意识与短期业绩目标制约着企业长远共同利益目标的确认与选择,同时,集体行动需要倡导、协调与约束,高昂的组织成本与不确定的预期收益是企业集体行动难以组织或容易失败的主要原因。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群体之间的竞争态势对企业个体的发展空间正产生日益广泛的影响,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群体竞争优势给其个体成员提供的利益就越不可替代,企业的共同利益价值就更容易获得普遍认同,企业的集体行动就能获得更广泛参与。中国日益成熟的市场推动企业行为和竞争关系逐渐趋于规范,使竞争性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获得了更为广阔的空间。高素质的企业管理者应当增强共同利益观念和集体行动意识,善于超越市场竞争寻找企业之间的利益共同点,包括与曾经的竞争对手结成盟友,通过集体行动争取更长远的共同利益。
第二,有效率地发动、领导与协调企业集体行动是行业协会等正式组织成立的初始诱因。集体行动是实现企业共同利益的基本途径,但是,即便企业管理者具有较强的共同利益意识,由于集体行动涉及多数企业之间如何共享利益、共用资源、分担风险及预防“搭便车”等合作难题,所以,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很高。非正式的松散组织(如企业联盟)自身没有独立的资源与组织结构,凝聚力较弱,只能依靠其成员的承诺和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持集体行动的一致性,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难以进行自上而下的组织内部惩罚,这一先天不足使集体行动蕴涵着极大的失败风险。协会则是正式组织,具有行业的代表性与权威性,其独立的法人资格、财产和领导机关,不仅可以通过正式的决策程序将多数企业利益提升为行业利益,合法运用其名义、资源组织集体行动以实现共同的行业利益,还可以利用内部制度和会员集体惩罚方式有效约束背叛集体行动的行为。任何组织形式都是人们提高效率的理性选择,由“企业联盟”过渡到“协会”正是遵循着这样的逻辑。
第三,小企业对行业协会有更多的依赖和更高的期望。同一行业中,大企业与小企业对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影响力有明显差异。大企业为数不多,其个体雄厚的市场实力使其在行业内部、上下游行业合作及政府公共决策过程中都有不可忽视的话语权,企业利益诉求通常可以不借助协会而直接向相关行业、政府与社会表达。小企业数量众多,但个体对市场、政府及社会的影响力微不足道,其利益诉求必须借助集体行动的力量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所以,小企业有更强烈的动机联合起来,成立非正式或正式组织作为利益代言人,在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争取话语权。中关村民间性企业联盟和协会的主要发起人及积极参与者几乎都是小型企业的企业家(创业者兼主要管理者),直接验证了这一结论。
第四,民间行业协会能否成立并健康发展,核心组织者的个人能力和深厚的人脉关系资源是关键因素。企业联盟或协会成立的初始动机是实现企业共同利益,但其组织基础是企业家非正式群体在彼此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信任关系。协会的核心组织者运用自己在非正式群体中自然形成的亲和力与权威性,推动群体合作、协调、自律、规范,逐渐向正式组织发展。发现共同利益目标,说服与沟通不同意见,组织集体行动都离不开组织者的个人能力与影响力。
第五,政府开明的态度和大力支持是民间协会成长的必要保证。我国市场体系逐步成熟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动政府职能转换加快步伐,在市场经济基础上重新构建政府、协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势在必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间行业协会普遍先天发育不足,目前还难以充分发挥其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与桥梁功能,这直接制约着政府职能转换的方式与进程,即政府将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力回归市场的程度与范围,取决于行业协会是否具备相应的行业协调与行业自律能力。目前法律与政策在很多方面限制着民间行业协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亟需政府协助解决障碍。所以,政府应当转变观念,将积极扶持、培育民间行业协会发展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视为同步过程,并列入政府的重要决策范围。
2、企业共同利益
行业协会是企业民间自治组织,其生存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能够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实现共同利益而确定的目标与采取的集体行动可以取得企业的广泛认可与支持。只要企业之间确实存在共同利益,并且确信能够以某种有组织的合作实现这些共同利益,协会就能建立起广泛的社会合法性和相应的权威性,具备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发现成员的共同利益并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共同利益,是协会的重要使命。
每个企业都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企业之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并在竞争――合作过程中逐渐衍生出共同利益衔接点。
(1)直接的商业共同利益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很多时候需要借助集体合作以实现其独自无法实现,或虽能实现但成本过高的直接商业利益。在这一层次的合作中,同行业企业可以通过联合购买、联合开发、联合生产、联合销售等方式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直接商业利益的特征是目标明确、利益边界清晰、收益确定并容易估测。因此,这种类型的共同利益是企业进行长期合作的基础,容易树立示范效应吸引其他企业加入利益群体,使群体的规模由此扩大,增强群体的影响力。
从联合购买角度看,大规模的购买量能够增强买方谈判能力,改善个体企业原有的不利贸易地位,直接节约成本或费用。中关村国际孵化软件协会的前身就是为降低广告费用而联合起来进行集体行动的企业群体。集体行动的成功又为企业群体向更深层次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从联合销售角度看,企业既可以通过划分区域和市场份额减少利益冲突,也可以增强卖方谈判实力,加强对价格的掌控,直接减少成本或增加收入。但是,如果企业联合销售走向极端,将成为垄断市场的力量,损害效率与公平,并为法律所禁止。此外,这种共谋的协调难度很高,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很少成功。
为实现直接商业利益而形成的企业群体,由于其特有的商业模式影响和局限,通常不可能推广和延伸到很大范围。为实现这类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目标明确,收益易于衡量,相对容易发动与组织,而且,由于企业群体规模较小,仅依靠成员间的默契或非正式的规则就能够有效激励与约束成员的行为,并不一定需要借助协会这样的正式组织进行领导与协调。
(2)间接的商业共同利益
同行业企业的密切合作除了可以获得直接商业利益外,还可以获得间接的商业利益。
企业总是在特定的组织内部和外部环境中进行经营活动。凡是影响企业经营环境的因素都可以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收入。如规范的市场环境(消除不公平竞争、反垄断、行业标准、行业自律)、扶持性的公共政策(税收优惠、贸易保护、行业准入、鼓励和促进消费)、充分全面的市场信息(行业规划、行业统计信息)、高效的沟通机制(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劳资之间的沟通协调)、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等,都可以间接增加企业利润,减少成本。因此,同行业企业在影响和改变外部经营环境方面有着明显的共同利益。
间接商业利益是收益相对难以确切衡量的远期和潜在利益,因其发生于未来,而且,为实现这些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存在“搭便车”的可能性(对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没有做出任何贡献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环境改善所带来的收益,因此,可能有相当数量的企业不愿为改善经营环境支付任何成本却能享受收益,即“搭便车”)。在集体行动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企业之间缺乏高度的信任关系和有效的组织,企业将没有激励在更深的层次上进行紧密合作。因此,实现间接商业共同利益需要企业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及充分的信任以达成默契、履行承诺,并通过正式的组织和公认的游戏规则发动、领导集体行动,协调和分配共同利益。
(3)共同的社会利益
企业不仅是经济组织,也是社会组织,通过社会交往而生存与发展。所以,企业加入某个特定的利益群体并不局限于追求商业目的,往往也追求一种社会归属感,体现自身存在的价值。事实上,如果某些企业被排斥于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之外,意味着其社会地位和角色的缺失,其存在价值被否认。企业积极加入那些具有广泛代表性、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的正式组织,通常是希望借助组织的力量实现其个体难以实现的利益目标,共享信息、抗御环境变动的风险,并籍此证明自身存在的社会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并非一般意义上企业行为与法律规则等强制性制度保持一致,而是指企业认同其社会群体所信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同时企业行为也被该社会群体所承认与接纳。在社会环境中,企业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压力要求其遵从社会既定的结构和行为,以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秩序。如果企业加入某一群体,从而取得群体成员的认同和支持,既可以满足其社会交往的需求,也可以对其社会地位与角色进行明确定位。
企业之间共同的社会利益很难用数量进行衡量,但通过加入特定群体或组织所获得的归属感、荣誉感与安全感同样是企业非常重要的利益。特别是中小企业,缺乏竞争力使其对环境风险的抵御能力很弱,有比较强烈的动机加入具有某种共同利益要求的社会群体――不仅期望通过集体行动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还可以通过内部交流获取充分的经营信息与管理经验,改善其市场竞争地位,确定其在社会中的合法性。
概括而言,企业群体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其直接的共同商业利益是初级层次的合作,因为其共同利益目标简单、明确和具体,受惠群体范围较窄,组织和协调成本较低,只适合小规模群体在有限的范围内(通常是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进行密切合作。企业群体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其间接的共同商业利益与共同的社会利益是高级层次的合作,因为其共同利益的长期性与普遍性,受惠群体广泛,需要大规模群体成员对共同利益进行识别与整合,提升为相对抽象和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共同利益目标,并有效率的发动与组织各种类型的集体行动(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行动),以确保共同利益目标的实现。如此大规模和复杂的群体密切合作,不仅需要组织者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影响力,而且,由于组织与协调成本很高,通常需要依靠正式组织的决策程序、信息系统、制度规范和层级权力结构等进行领导与协调,并通过必要的奖惩措施激励与约束成员参与集体行动,为实现共同利益目标做出贡献。所以,是否通过正式的组织实现、维护和增进企业共同利益,是两种层次企业合作的主要区别。现实社会中,企业群体为实现其间接商业共同利益与共同的社会利益,大多借助于行业协会或商会这样的正式组织形式。
3、企业的集体行动
集体行动是特定群体(包括组织群体、个人群体或两者的混合)为实现某些共同利益目标而采取的协调一致的联合行动,是实现企业共同利益的基本途径。集体行动需要发动、组织与协调,形成对市场、社会、政府的特殊影响力量,以推动对方对其利益要求做出积极反应。
(1)集体行动的本质与特征
企业集体行动的本质是独立的企业之间通过某种方式的联合而进行的多方合作,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不同领域的合作。企业发展依赖于其控制的资源类型与数量,当环境变动导致风险增大时,企业会联合起来共享稀缺资源,增强彼此的竞争能力。企业间的合作虽然降低了对资源的依赖性,但减少了每个企业独立决策的自由空间,而且,企业之间的协调远比企业内部的协调困难。因此,企业之间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合作意味着稀缺资源与自主权的交换。为保持企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已经拥有丰富资源和强大竞争力的企业(如大型企业)不会轻易加入某些有集体行动需求的群体。而缺乏资源和竞争力较弱的企业(如小型企业),通常更愿意放弃独立性以获取重要资源。这一理论可以用于解释为什么小企业对集体行动和协会等正式组织有更强烈的需求。
集体行动的典型特征是其收益与成本可以不对称。集体行动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共同利益(个体企业自身所无法单独实现的共享利益),发动、组织与协调集体行动需要耗费时间和人、财、物资源,即需要支出成本。这些成本理应由共享利益的企业分担。但是,由于集体行动成功后所获得收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未参与集体行动,也没有承担集体行动成本的企业依然可以分享这些共同利益。例如,一些企业通过集体行动成功的影响政府公共决策获得产业优惠政策、与上下游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后获得优惠价格或有利合作条件、通过行业自律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等,则该行业全体企业,无论是否参与集体行动或为此支付成本,都同样从中受益。这种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将会“理性”选择不参与集体行动,坐享他人集体行动的成果,即“搭便车”。如果企业对集体行动都持“搭便车”的态度,则任何集体行动都会因缺乏参与者而无法进行。
(2)集体行动的高昂组织成本
企业的个体利益与企业间的共同利益在实现机制和实现途径上有着根本区别。企业实现个体利益,主要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所需要的资源,运用企业内部纵向权力结构体系(行政管理系统)配置资源,完成产品或服务的价值增值过程。这一过程的投入――产出在企业组织边界内实现,利润也全部归企业所有,其成本与收益容易预测与评估,企业会自发为实现个体利益而努力。企业之间实现共同利益,主要通过成员自愿贡献资源,运用彼此之间横向的信任关系或契约承诺(明示或暗示)配置资源,借助集体行动的影响力达到预期的共同利益目标。这一过程的投入――产出在企业组织边界之外实现,收益由全体企业共享(无论其是否对集体行动贡献了资源),个别企业既无法控制集体行动的成败,也难以衡量其成本与收益,加之“搭便车”问题存在,导致企业缺乏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由于集体行动本身的组织与协调成本很高,除非组织者与参与者有比较明确的共同利益观念与集体行动意识,能够准确发现和界定共同利益目标,并有效降低集体行动的组织与协调成本,否则,集体行动很容易归于失败。在我国,一方面是现行政治、经济体制和市场化程度的制约,另一方面是企业家的观念和素质制约,酝酿中的企业集体行动并不少见,但大多只开花不结果或虎头蛇尾,成功者寥寥无几。
(3)影响企业集体行动的主要因素
集体行动是实现企业共同利益的基本途径,集体行动必须有足够的参与者并能有效约束成员的“不合作”行为,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影响企业集体行动成败的三个主要因素是:企业从集体行动中获得的预期利益、企业参与集体行动的成本、企业之间成本与利益的协调机制。
首先,企业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根本动因是参与集体行动能够获得其个体没有能力实现的企业利益。因此,集体行动能否给企业带来足够大的利益,是其参与集体行动的决定因素。通常情况下,实现企业直接商业利益(可量化利益),企业容易达成一致目标,集体行动发动与组织的难度较小。实现间接商业利益和社会利益(难量化利益),需要企业从众多的个体利益中准确发现、界定共同利益,并从中提升出具有代表性的共同利益目标,以便该目标能够真正体现绝大多数成员的迫切利益要求,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集体行动。显然,这个一个相当复杂的群体决策过程,通常需要正式组织进行有效的战略规划与管理协调。
其次,企业参与集体行动必然要耗费时间、精力与其他物质资源。尽管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难以确切衡量,但支出的成本却可以精确计算。因此,即便企业已经认识到彼此之间共同利益的重要性,但如果参与集体行动所耗费的成本过高,导致预期的净收益下降,企业将会放弃积极参与集体行动的意图。一般而言,参与集体行动的企业数量越多,各自贡献的资源、能力的总量越大,其个体平均分担的成本越少。此外,大规模的群体联合行动可以最大程度降低个别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让拥有共同利益的全体企业都积极参与集体行动是降低成本的最佳途径,这要求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应当具备公认的权威性、代表性与影响力。显然,只有正式组织才具有这样的地位。
第三,能否建立有效的企业之间成本与利益协调机制,减少企业集体行动高昂的协调成本和“搭便车”问题,增加集体行动的净收益,是影响企业集体行动成败的关键因素。集体行动的规模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因参与企业数量多,可以降低每个企业平均分担的集体行动成本。另一方面,参与企业数量多,彼此熟悉和互信程度差,“搭便车”和协调成本过高问题会更严重。理论和实践证明,如果集体行动的组织者能够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运用提供不对称利益(对集体行动的利益有最迫切需求的企业分担较多的集体行动成本)、正向激励(对集体行动的积极参与者给予额外奖励或补偿)、反向激励(对破坏集体合作或“搭便车”的行为给予集体制裁或惩罚)等管理措施形成有效的企业之间成本与利益协调机制,就有可能最大限度减少集体行动的成本,增加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完善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实施,同样要依赖正式组织。
4、行业协会的组织功能
企业群体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共同利益是一个逐渐演化的进程。最初可能只是熟人圈子构成的非正式小范围群体偶然发现某一共同利益目标,并临时组织一些不定期、零散的集体行动。由于集体行动的参与者彼此间存在高度信任关系,仅依靠各成员自愿贡献资源和道德意义上的承诺就可以保持集体行动的协调一致。集体行动成功产生的收益激励企业群体不断寻求新的共同利益,从直接的商业共同利益逐渐向间接的商业共同利益和社会利益延伸,从具体的短期利益目标向抽象的长远利益目标过渡。在这个或长或短的进程中,企业共同利益覆盖范围的拓展必然会吸引更多的企业加入群体,群体规模扩大一方面改变了企业信任关系建立的基础(由以往的私人交情演变为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另一方面衍生出更多的细分利益要求,需要从中整合、确认能获得企业群体广泛承认的共同利益目标,并通过定期的、连续的、系统的集体行动逐渐实现这些利益,以保持企业群体的内在凝聚力。可以认为,共同利益边界的变动所导致的企业群体规模扩大、信任关系基础改变以及共同利益目标整合等一系列后果改变了原有的游戏规则,非正式组织道德和自律性质的利益调节机制难以在成员之间形成稳定的预期与合作的信任。因此,必须创建正式组织(行业协会),其基本的组织功能是积累组织可直接支配的资源,通过纵向权力结构形成正式的规则体系和组织秩序,运用企业之间成本与收益协调机制发动、组织集体行动,使企业群体共同利益目标的确认和实现过程科学化与规范化。
根据以上理解,行业协会替代“企业联盟”等非正式组织的机理是:行业协会特有的组织功能可以科学整合企业群体的共同利益目标,有效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更好的维护企业长远共同利益。
整合行业共同利益的功能。行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正式组织,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社会合法性。通过规范的协会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协会章程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可以不断积累组织自身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与社会名誉、声望等无形资源),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组织活动的控制能力,运用雄厚的组织能力在企业、政府和社会各界中建立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行业协会代表性、权威性的产生基础是其能够充分代表全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即:面对大规模群体成员各自提出的多样化利益要求,行业协会可以运用分层决策体制和规范决策程序将分散的个性化利益要求整合、提升为行业集中的共同利益要求,用同一个声音向各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与协调,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提高集体行动效率的功能。行业协会作为正式组织,与类似的非正式组织相比,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征。协会通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形成了协会的组织架构与行为规范,可以运用组织内部行政力量配置资源,用制度约束弥补信任约束的不足,以有威胁性的集体惩罚对“不合作”的企业进行制裁。由于组织的公信力替代了个人的公信力,无论企业群体成员如何变动,组织的结构与功能依然可以保持稳定。借助组织资源、组织决策和组织系统的支持,行业协会可以超越个体企业利益将实现企业的共同利益目标作为其终身使命,并根据企业共同利益的演化进程提升行业利益,确定行动目标和战略方案,发动成员积极参与集体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集体行动的成本。企业共同利益与集体行动的系统化与专业化运作,有助于提高集体行动的成功率,使行业协会的组织功能难以企及与替代,而这正是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产生的根源。
四、中关村园区协会职能、运行模式及行为规范的完善
1、园区行业协会组织职能提升
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行业协会通常具备提供行业信息、为会员服务、作为行业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协调行业内部与行业之间的合作与冲突、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等四项基本职能。我国行业协会市场化进程起步较晚,行业内外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不足,基于生存的压力,目前园区协会的职能多集中于向内部会员提供培训、咨询和中介等有偿服务项目,以缓解经费不足的困境。这类有创收性质的服务面临着协会组织外部其他商业性竞争的广泛威胁,是协会可替代的职能(初级职能)。行业协会本质上是企业为实现其共同利益而成立的联合自治组织,因此,能充分代表和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的职能才是协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在市场层面,企业与政府由于各自追求的利益差异会产生各种冲突,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中介组织发挥着利益调节器的功能:作为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对下协调行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平行协调行业与社会其他群体(如上下游行业、消费者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的利益关系;对上协调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经常性的利益协调过程中,行业协会与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增强了相互信任关系,逐渐形成了正式的沟通渠道与协调机制,确立了在行业内外的代表性、权威性与社会影响力。因此,行业协会的代表与协调职能是其不可替代的职能(高级职能),也是协会发展到成熟阶段的显著标志。
目前,园区协会还不够成熟,其职能以初级为主,明显缺乏行业内外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在协会尚未具备代表与协调意识与能力情况下,如果政府匆忙下放过多权力,很难避免政府与协会因职能无法充分对接而出现市场混乱现象。但是,既然行业协会接替政府的部分职能是必然趋势,政府有责任运用公共资源培育、促进协会健康发展,加速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协会与政府应当从战略高度充分理解提升协会职能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积极推动协会职能从初级向高级发展,为政府转移职能创造有利条件。在这个过程中,协会应当充分研究企业共同利益的演变规律及协会的组织功能,对其职能进行准确定位,依托核心职能整合现有资源,逐步提升高级职能。政府应确保协会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活动,并对协会核心职能建设予以政策和资源支持。目前,政府与协会面临的最紧迫任务是:在商界、政界或其他行业发掘、培育出一批能深入理解行业协会核心职能和运作特点的人材担任各协会的专职负责人,他们应当热爱协会工作并具有协会发展方向与领域的系统意识,了解协会职能整合的标准和方向,能够主导未来的协会改革进程。
(1)增强企业家和协会负责人的共同利益观念与集体行动意识
前面报告的分析表明,中小企业因其市场地位弱小而对集体行动有更多的需求与依赖。但是,弱小的市场地位也容易导致中小企业在生存的压力下,过分关注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细分市场竞争,忽略了产业之间竞争对企业成长的长远影响,由此导致中小企业竞争心态压倒合作心态,难于从战略高度理解通过集体行动实现共同利益的重要性。行业协会是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提升其代表和协调职能是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然而,如果企业共同利益观念和集体行动意识淡薄,行业协会提升职能就缺乏内在推动力。高素质的企业家在规范成熟的市场中能够充分理解竞争与合作的辨证关系,培育出共同利益观念与集体行动意识。因此,提升行业协会职能的基础性工作应当关注两个领域:一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形成长远合作利益能够实现的机制。二是提高企业家与协会负责人的经济管理理论素质,全方位深入理解经济运行规律,善于从产业价值链的分工合作角度看待企业与行业发展的依存关系,增强对行业共同利益重要性的认识。
(2)扩展行业协会的信息和服务职能
目前,园区协会的信息服务职能在协会成员中认同度最高。不过,由于成立时间短,规模小和经费短缺等原因,信息服务一般停留在为内部会员服务的初级信息加工阶段,如行业公开信息的搜集整理,宏观政策动向的传达和初步分析等,各协会还没有建立功能齐全的行业企业信息数据库(如行业供应商或采购商的名录、本行业及相关行业价格变化等),以满足会员企业对行业动向、供应商、采购商等多方面的市场信息需求。要提高企业对协会活动的参与程度,应当致力于向会员企业及上下游行业提供深度加工的市场信息,以增强会员企业对行业协会信息服务的依赖性。
从协会角度看,信息职能是协会与会员企业保持日常联系最基本的途径,也是协会履行代表协调职能和影响公共政策等高级职能的基础。因此,协会应当将工作重点定位于满足信息收集功能较弱的中小企业需求,依托行业协会掌握的行业内外丰富信息以及协会与政府独特的沟通渠道这两大资源(协会之间交换信息,协会与政府交换信息),从培养专门的信息收集分析人员做起,逐步建立行业信息的收集渠道、分析周期、发布途径,并且投入资金逐步建立现代化的行业企业信息数据库,通过深度的信息加工,从行业信息中挖掘本行业的市场机会,识别市场风险,为企业提供指导性参数。
从政府角度看,改变传统的行政指令控制行业发展方式,通过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动向建议,进行产业结构自我调整,是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的重要举措。扩展行业协会的信息服务职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硬件建设和人员培养,园区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公共资源,继续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以资金引导、合约规范的综合效应鼓励和扶持各协会进行信息化建设,并依托中关村周边高校资源密集的特点,鼓励各协会共享高校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能力,在协会专职人员不足的阶段,与高校合作进行深度的行业数据加工,为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市场信息服务。
园区协会目前广泛举办的各种简报、培训、讲座和沙龙等信息服务,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有重复或相似之处,但没有必要通过政府行政力量整合。实际上,只要协会之间存在竞争,会员反响好的协会活动将自然重复进行,成为协会的主要任务。而会员响应度低,替代性强的协会活动,最终将会自行终止。协会间相互竞争的过程,就是企业对协会活动的自愿选择过程。因此,政府应当鼓励而不是限制协会之间的竞争,以优化协会的职能。同时,协会也应当有意识的提升信息服务的层次,满足会员不可替代的需求。例如,信息简报应当从单纯的报章杂志信息收集和政策陈述,逐渐上升到行业信息数据库的分析与发布。专业技能培训,应当从零星的专题课程上升到行业知识和管理理论的系统学习。沙龙活动应该主题明确,切中当时的信息和行业集体行动需求。
除信息服务职能外,目前园区协会的其他服务职能还相当有限。这主要归因于政府承担着过多的管理职能,限制了协会的作用空间。同时,法律缺位导致协会的地位与职能不明确,扩展其他服务职能缺乏法律依据。
(3)强化行业协会的代表和协调职能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应当是争取和维护本行业企业共同利益的民间组织,能够作为行业利益代表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这三个层面的利益关系。因此,代表和协调职能是其不可替代的职能,也是今后应集中强化的职能。协会的代表和协调职能越显著,协会在行业内外的权威性与影响力就越大。
首先,行业协会应当在本行业企业中具有公认的权威性与代表性,能够有效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促进企业密切合作创造共同利益。协会通过行业内部资源规划与整合,促进行业新产品的开发,开拓新产品市场,制定和推广行业技术标准,有效提高本行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增强行业产品的美誉度,提升行业整体竞争能力。二是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减少无序竞争对行业发展的损害。协会通过制定、实施行业准入标准与行业自律规则,协调本行业产品价格(如确定产品最低限价)和数量,控制行业规模和发展方向,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损害其共同利益,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温州一些民间行业协会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经验。
其次,行业协会应当能够以产业代表的名义,协调本行业与社会公众和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产业共同利益。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产业链上下游行业产生共性的利益冲突时,协会可以出面沟通协调,代表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和维权活动。例如,2003年上海炒货行业协会代表中小供货商与跨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就降低炒货产品入场费进行集体谈判时,通过组织集体行动(供货商共同抵制家乐福,暂停供货),动摇了下游销售商的市场垄断地位,最终双方和解重新商定了新的入场费标准,维护了本行业企业的利益。2004年6月深圳零售企业集体罢“刷卡”抵制银行过高的刷卡手续费事件中,也是深圳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与深圳银联和银行同业公会代表零售业与银行业进行谈判协调,力图解决两个行业间的利益冲突。虽然罢“刷卡”事件本身并没有取得预期成果,但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和其影响力却因此被社会广泛承认。此外,当公众或社会公益组织对本行业产品质量、工艺安全性、环保性有疑虑或产生质疑时,协会也可以代表企业出面沟通协调,做出科学解释,消除行业面临的共同风险。例如,1993年,有人在美国的电视媒体上声称移动电话(手机)所产生的电波辐射会引发脑癌,由此导致美国最大的移动电话制造商(摩托罗拉公司)与运营商(麦考尔通信公司)股票价格大跌,损失惨重。此时,美国移动电话工业联合会及时出面声明目前并无科学证据表明移动电话与脑癌之间有联系,并承诺拨款2500万美元用于专项研究,以探明移动电话发射的无线电波是否对人体有害。这些承诺有效消除了移动电话使用者的疑虑,化解了风波,帮助投资者恢复了行业发展前景信心。最后,当本行业企业产品因出口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指控,或外国进口产品低价倾销对本行业发展构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时,协会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权威的资料和数据,向本国政府申请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或代表本国企业应诉国外政府的反倾销诉讼,以保护本国产业利益。温州打火机商会出面打赢了欧盟的反倾销官司也是很好的例证。
第三,行业协会应当能够以产业共同利益代表的名义,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协调本行业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协会通过规范的公共决策程序和正式的沟通渠道,向政府反映企业共同利益问题、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或解决方案,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为会员企业谋取长远的共同利益。行业协会能够有效影响公共政策的基础在于:一方面,协会是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换中心,解决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协会的重要功能。协会作为中介交换企业与政府对公共政策需求与供给信息,并运用自身的组织能力分析和使用这些信息,影响政府的产业决策过程。行业协会的政策分析水平高低,直接决定其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不同的社会自治组织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合法途径公开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参与公共决策,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行业协会是特定企业利益群体合法权益的代表,伴随着我国政治民主化改革进程发展,行业协会在政府产业决策领域的话语权将最终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北京软件行业协会在影响国家推出软件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便是很好的范例。
行业协会的代表与协调职能以集体行动为基础,以其本身在行业内外的权威性为支持,其实质是与政府类似的管制功能,但管制的范围与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协会职能与政府职能存在某种替代关系。目前,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的行政控制依然保持惯性运作,也由于行业协会权威性较弱的现实,我国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仍然以政府协调为主,行业协会(包括中关村园区协会)的作用多停留在“提供意见”,做“桥梁”或“传声筒”的阶段,其在不同层面的代表与协调职能很难到位。提升行业协会的代表与协调职能是协会长期的、艰难的任务,因为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治、经济和社会多方面改革措施协调配套,也需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不同力量推动。鉴于这一改革的复杂性,本报告目前还不具备提出系统解决方案的条件,但是,改革的主导思路应当可以明确:由于政府行为是决定协会职能现状的主要因素,则提升协会职能的进程与效率也主要取决于政府――政府必须通过自身改革主动放权,让协会有可能接管或分享政府的某些权力,使协会拓展职能空间。
(4)行业协会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利弊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法律上规定了某些协会具有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的辅助职能,如行业规划、行业资格准入审核、行业监督和协调等。协会的这类职能被认为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故通常实行强制入会制度,协会具有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法定权利(政府有关产业决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与协会协商)。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行业协会一般与政府完全独立,没有行政管理辅助职能。实行自愿入会制度,主要通过游说、在听证会上作证和其他政治活动等外围方式影响政府公共决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行业协会的不同法律地位与行为模式特点,与其历史传统与法律制度有关,很难简单比较各自利弊。
行业协会行使行政管理辅助职能,有利于降低政府和企业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低效和风险,同时巩固行业协会作为行业信息中心的地位。国外协会的这类职能一般包括行业准入审查、企业登记注册、提供和检验行业标准、提供产品质量证明等。协会有广泛的企业基础,承担这些行政事务性工作,可以掌握更充分的企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发挥其信息服务和行业自律职能。
园区目前有政府背景的协会通常都承担了部分行政管理辅助职能,虽然不是强制入会,但其会员规模和会费都较为稳定。不过,行政管理辅助职能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协会的权威性、影响力以及生存压力等问题,但也存在协会的垄断性、发展动力不足、企业代表性较差、协会对政府资源的严重依赖等现实或潜在问题。
政府和行业协会之间转移职能应当深入讨论以下问题;
第一,转移什么?必须首先界定政府拥有哪些合法的行政权力,才能进一步确认政府现有职权中,哪些需要转移给协会,哪些可以授权协会行使。否则,政府如转让其本不合理的职能,在缺乏行政资源支持的情况下,可能会增加行业协会负担,并使不合理的政府管理职能得到合法延续。
第二,向谁转移?在我国目前行业协会法律地位和职责不明确、政府背景协会与政府存在各种难以割断联系的状况下,如果没有科学的指导原则和规范的操作方案,政府职能不可避免的会向有政府背景的协会转移,并使这类协会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其结果可能是压制了民间行业协会萌芽与发展的空间。问题的关键是:政府职能是转移给指定的协会,还是通过协会间的竞争由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协会承担这些职能。
第三,如何转移?政府向协会转移的职能应当权力、责任和资源对称与同步。如果缺乏规范的转移规则与程序,在协会与政府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双方之间缺乏对等谈判机制情况下,会导致政府将自身不愿承担的职能推给协会但将资源留给自己,致使协会实际上无法有效行使职能。
从协会角度看,应当在改革其运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升协会组织职能,即围绕作为行业利益代表如何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这三个层面的利益关系建立机制,制定战略,调整组织结构,开展日常工作。
从政府角度看,对行业协会的资金与政策扶持应当侧重提升其代表与协调职能,建议今后政府从协会购买的服务或合作的项目应集中于以下领域:第一,能够促进本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及规范本行业市场竞争秩序的项目。第二,能够协调本行业与社会公众和其他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行业共同利益的项目。第三,能够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协调本行业企业与政府利益关系的项目。
2、园区行业协会运行模式转变
转变协会运行模式,必须首先理解协会在社会中的组织功能定位。行业协会特有的组织功能可以科学整合企业群体的共同利益目标,有效提高集体行动的效率,更好的维护企业长远共同利益。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与政府和其他社会利益群体之间有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沟通渠道与利益调节机制,为什么还需要行业协会这个中介组织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原因在于,政府直接与企业沟通或对话,只能关注少数企业,无法充分了解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要求。企业需要与社会其他组织、团体进行合作或产生利益冲突时,受制于自身的实力与信誉,缺乏对等谈判的机会或抗衡能力。企业通过协会相互联合,授权协会代表企业群体与政府、社会其他利益群体进行多边沟通与集体谈判,通过经常性、制度化的对话方式与利益协调机制,改善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维护企业共同利益。行业协会要实现其组织功能,必须具备广泛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目前,园区协会运行模式缺乏规范的运作机制保障和明确的战略目标引导,在三个层面上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都不足,因而,难以实现其预期的组织功能。提升协会职能,应当围绕机制、战略目标与工作重心设定基本任务进行系统改革,以转变协会运行模式,从协会具体工作入手提高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1)建立企业共同利益整合、表达和实现机制
行业协会能否有效维护企业共同利益,取决于其是否能够建立有效整合、表达与实现企业共同利益的运行机制。目前,园区协会虽然有少量维护企业共同利益成功的实例,但由于机制缺失,其成功具有偶然性与不可复制性,缺乏普遍推广应用的价值。协会的企业共同利益运行机制由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构成:共同利益整合、共同利益表达、共同利益实现。
企业共同利益整合,其实质是如何将企业个体利益科学提升为行业共同利益,应当关注两项基础性工作。一是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按照科学的方法收集、分析、选择和反馈会员企业提供的信息,并据此识别企业共同利益,提升企业共同利益目标。协会目前收集会员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会员座谈会和各式研讨会提供信息;协会秘书处日常接待工作中获得信息;协会秘书处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发放调查问卷取得信息;协会走访重点会员企业了解信息;会员企业特殊情况求助时发现信息。协会从这些信息渠道获得了许多有价值的信息,但不同的信息渠道还没有构成优势互补的完备信息管理系统。从各种渠道获得的随机的、个性化的信息因缺乏科学的归类、统计和分析而沉淀或湮没,丧失了其应有的价值。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事关决策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协会必须充分重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重要性。二是建立规范的协会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使会员企业众多的个体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分级的民主决策程序上升为协会的集体利益诉求,并以规范、权威的方式在行业内外公布。例如,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各有不同的决策职权。在不同层次的会议上,会员可以自己提出讨论议案,协会也可以依据自己获得的综合信息提出讨论议案,经过民主讨论后表决,形成正式决议。这些决议是企业群体民主决策的结果,确定了行业共性问题及协会工作重点和方向(过于个性化的议题很难获得多数会员通过)。正式决议本身的代表性与权威性无庸质疑,运用科学决策程序筛选企业共同利益既有效率,也有公信力。协会决策科学化、制度化不仅促使协会活动更为规范和易于操作,也可以有效提高协会在行业内外的影响力。因此,园区协会迫切需要制定规范的决策程序,凡需要协会出面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不仅应当有相应层次的正式会议决议,还应有科学的论据支持(如统计数据、分析报告、政策建议等),以确认其行业共性与合理性。同样,如果政府要求协会必须以上述规范形式提出利益诉求才认可其代表性与权威性时,也会从正面激励协会完善其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企业共同利益表达,其实质是通过什么渠道或方式将企业的共同利益诉求有效传递给利益相关方。受制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园区协会与政府和社会其他利益群体之间大多没有建立正式的沟通渠道与协调机制,相互之间的利益诉求主要通过非正式的沟通渠道与协调方式表达,例如,企业通过各种渠道随机向协会反映问题,协会也主要通过各种非正式渠道向利益相关方传递会员的原始信息,由于这些信息和建议并非通过协会正式决策程序做出,也不是通过正式沟通渠道和协商机制传递给政府和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缺乏必要的代表性与权威性。接受这些信息的利益相关方无从判断这些利益诉求是否真正代表企业的共同利益,没有必须正式回应协会利益诉求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也没有将这些利益诉求列入其决策范围的权力。换言之,协会的利益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应予以重视,更多凭借个人的感觉和判断而非确定的规则与程序。这种状况下,协会出面提出的利益诉求被忽略或漠视并非偶然。所以,不仅应当在协会内部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还应当在协会、政府、社会其他利益群体之间建立正式对话与协调机制,使企业共同利益诉求能够准确、及时、全面传递给相关利益方,这是扩大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根本保证。
企业共同利益实现,其实质是通过企业的集体行动(由行业协会代表企业群体),以民主合法的方式向利益相关方施加政治、经济和社会压力,争取话语权和行动权,维护、增加企业共同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利益主体多元化及政治民主化是必然趋势。各个利益群体通过合法途径与手段表达共同利益诉求,在现行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框架内通过集体谈判协调彼此的利益冲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政府建立多种渠道汇集民意,运用公共权力平衡多元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行业协会是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言人,集体行动是实现企业共同利益的基本方式。因此,行业协会应当有效运用协会特有的组织资源、组织决策和组织结构系统,通过发动和组织集体行动增强本行业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影响力,改善行业竞争地位,增进企业共同利益。
在企业共同利益整合、表达和实现这三个相关环节中,第一个环节以协会内部改革(信息系统建设、协会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规范等)为重心。第二、三个环节,虽然协会自身改革的努力不可或缺,但如果没有法律制度与政府公共决策程序改革的支持,很难取得实际效果。改革协会运行模式,其核心是建立协会的企业共同利益运行机制,使三个环节能够形成良性互动的效应。这项改革工作虽然难度极大,但中关村园区的特殊地位具备了先行改革的机遇与能力。例如,园区政府可以运用自身的行政立法权,明确规定协会参与公共决策的主体资格、权限、范围及相关程序等,率先构造企业共同利益表达与实现的正式渠道与制度框架,为全国性的协会运行模式改革摸索经验。
(2)制定和实施协会长远发展战略
战略主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与资源配置,也同样主导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与资源配置。转变行业协会运行模式,不仅要转变其运行机制,还要以科学的战略目标引导协会的发展方向与资源配置。根据经典的战略管理(SWOT)理论,行业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与增进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其战略管理的核心是:客观评价协会自身能力的优势与劣势,分析本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中有哪些机会与威胁,在协会自身能力与外部环境相匹配的基础上确定协会的战略目标与工作重点,并以此为中心配置资源,提高管理效率。
强调转变协会运行模式要重视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解决协会发展方向与工作重心不明确,日常工作缺乏规划与指导的问题。为此,协会应当在全面了解会员需求与行业内外环境特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资源与能力状况,确定协会的短期、中期、长期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及配套的实施方案,使协会的日常工作在战略规划引导下有序进行,以科学的管理推动协会迅速成长。由于行业背景不同,各行业协会制定长远发展战略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本文难以全面列举。但是,如何建立企业共同利益整合、表达和实现机制,哪些活动能够充分体现协会在行业内外的代表与协调职能,用什么方式增强协会在各个层面上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是每个协会制定战略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协会战略确定之后,协会的组织结构应当根据战略而调整。例如,目前园区协会大多没有战略意识,职能机构过于简单,除必设的人事、财务部门外,安排讲座、沙龙、培训及少量咨询与中介活动构成协会日常工作的基本内容,协会的高级职能缺乏组织结构支持。如果以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内外的代表与协调职能,增强协会在三个层面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作为协会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就需要加强协会的信息收集与分析能力、与政府和社会其他利益群体的沟通与对话能力、集体行动的组织能力。与此相适应,协会的职能机构设置也应当将信息分析、行业内部协调、行业外部(与上下游行业及其他社会利益群体)协调、影响公共政策等职能相对分离,由专职人员负责,使组织结构能有效支持协会职能提升。
(3)增强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行业协会是本行业企业的共同利益代表,协会的代表性是其权威性与影响力产生的基础。增强协会的代表性,一是增加会员数量,提高协会会员的行业覆盖率(会员企业占本行业企业总数的比率),使协会真正成为行业代表而非少数企业代表。二是提高会员质量,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活动,保持协会活力。由于会员数量并不是决定协会代表性的唯一因素。而且,协会单位个体越多,确定与整合共同利益目标的难度越大,集体行动的组织成本越高。因此,甄别会员资格,建立规范的入会、退会制度,使企业的共同利益目标相对稳定,是增强协会代表性的重要保证。同时,大规模的行业协会,有必要在细分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设立更多相对独立的分会,以解决规模与活力兼容的问题。此外,协会应当以提供不可替代的利益吸引企业加入协会,如优惠价格的服务,只有会员可以共享的信息,代表企业群体进行集体谈判等。
行业协会履行代表职能协调行业内外利益关系时,应当具有权威性,即令行禁止,其号召、决议或行动方案不仅能够得到行业内会员的积极响应与坚决执行,亦能被政府与行业外的利益群体认可代表该行业的利益诉求并予以重视。增强协会权威性,以协会能充分代表企业共同利益为前提,集中体现在企业的共同利益整合、表达和实现机制已经建立并有效运作。因此,要注重完善协会治理结构与管理制度,促进协会决策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奖惩分明,形成对协会会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行业协会能否实现预期的组织功能(维护、增进企业共同利益),取决于协会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即协会组织的集体行动能否引起利益相关方的足够关注,并对其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增强协会影响力,以增强协会的代表性与权威性为前提。同时,协会应当通过系统的信息收集与分析,确定行业、政府与社会这三个领域内,有哪些重要的合作或利益冲突事项可以由协会出面对话与协调,并制定详尽可行的行动方案。如果协会能够在一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崭露头角,必将极大增强协会的影响力。
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具有相互促进的性质,它们应当在行业内部、政府与社会三个层面都得到认可,才是理想状态。
4、园区行业协会行为规范完善
全面、系统的协会行为规范应当包括四个层次的规则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协会内部组织和管理制度。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制定与修改权由立法、行政机构控制,属于公共政策的决策范围,但协会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与立法建议,影响公共政策,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协会章程与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属于协会决策范围,协会应当有更大作为的空间。
(1)法律规范体系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商会法或协会法,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能和政府的关系等都不明确。法律缺位使协会的发展缺乏方向指引和内在动力,很多潜在功能都属于摸索阶段,难以通过协会的独特组织功能吸引企业入会,并直接制约着协会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拓展。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的监管比较严格,除协会注册登记机关负有监管责任之外,还有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严格的行政监管虽然有利于保持协会规范运作,但也会削弱协会的民间性与独立性。
法律规范体系完善有三个重要领域值得关注:
第一,在法律层面明确行业协会的民间、自治性质。“一业一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某些协会的法定垄断地位,削弱了协会的民间性和自治性,协会要求修改这些规定的呼声很高。但是,如果没有协会法的统一规范,行政机关虽然可以取消这些规定,却可以增加其他规定,依然保持对协会的行政控制。因此,应当在法律层面规范协会行为规则,以制约行政权力的不合理延伸,如允许企业自由选择协会,加大地区间同业协会的竞争,使协会有可能通过兼并联合的方式扩大规模,以竞争的方式取得行业代表地位。协会依法登记后自主管理,不依附于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等。
第二,法律应对协会的参政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以体现法制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法律上的参政权,是增强协会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根本保证。同时,法律还应当赋予协会的行政诉讼救济权,即当协会发现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会员利益或本行业共同利益时,可以直接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或在相关行政诉讼中代理会员参加行政诉讼,或在物质和法律上为会员诉讼提供帮助。
第三,法律应对协会经费来源和管理有更宽松的规定。经费是协会活动的物质基础。园区协会经费不足问题短期内很难解决,特别是协会将提升职能作为工作重点后,经费紧张状况可能加剧。解决问题的思路是:(1)法律不具体规定协会会费标准,允许协会有必要的会费标准自主权,使会费体现协会服务的质量,并成为判断协会是否对企业有吸引力的间接指标;第二,在现行税法中增加对协会的捐赠可以减免税收的相应规定,并明确条件和程序。第三,允许协会在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风险较小的资产保值增值活动,如信托基金投资、国债投资等。
(2)行政法规修改和完善
行政法规是政府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目前,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是规范协会组织运作的主要法规依据,但某些规定已明显不合理或过时,亟待修改完善。例如,《条例》管辖范围较为宽泛,一些原则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如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规定,可能比较适用于政治性、志愿性或慈善性社团组织,但明显制约了行业协会这类企业联合自治组织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再如,《条例》确认了“一业一会”、协会必须有行政主管单位的合法性,但这些规定的负面作用已经不容忽视。“一业一会”,虽然有利于现有协会确立其代表性与权威性,但也会导致协会的法定垄断,其发展缺乏竞争和监督,失去活力。协会“行政主管部门”的存在,使协会丧失了以独立身份与政府进行集体谈判的可能性。当不合理的公共政策与行业利益产生冲突时,协会实际上不可能行使维护行业利益的职能。
目前的行政法规应当做重大修改,不仅规范协会的成立(登记),还要规范协会的运行和组织变更,如合并、分立、解散等(可以是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如果目前行政法规还不能改变“一业一会”的规定,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强化协会的竞争与监督,保持协会发展的动力。一是强化协会外部威胁:鼓励协会以分会的形式联合、兼并其他协会或类似组织,创造协会的替代威胁;二是强化协会内部威胁:建立健全协会内部领导人民主选举和罢免机制,增强其责任感和危机感。同时,明确协会被强制解散的条件与程序,保证即使协会外部和内部竞争不足,不具备基本功能的协会也难以存在。
中关村园区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行政规则,使政府扶持协会的活动规范化、程序化。这里需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规范政府扶持协会的原则、程序与方法。政府扶持协会发展不能演变为政府干预或控制协会,因此,需要明确政府在协会成立与发展过程中的哪些阶段或环节可以介入、退出,以什么程序与方式介入、退出等等。二是规范政府对协会的资金支持活动。例如,对协会的资金支持应当列入政府的正常支出项目,使其有固定合法的来源。将政府向协会采购的某些服务长期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协会稳定的收入来源。定期检查协会使用政府资金的效果,形成项目审批与项目验收的分权制衡机制。
(3)协会章程扩展与充实
协会章程明确了协会宗旨、职能和核心组织管理制度,是协会组建和运行的基本规则。目前,各协会章程标准化、程式化的现象比较明显,章程内容大同小异,缺乏有针对性和有本行业特色的规定,难以发挥明确协会定位和使命、有效规范协会运作的基本作用。建议园区各协会组织专人负责章程的扩展与充实工作,适当参照国内外章程范本,结合本行业特色,对协会的性质、会员资格、协会职能、协会治理结构及职权范围、协会的沟通机制与决策机制、协会经费来源与运用规则、协会组织变更程序等做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同时,在章程中明确协会领导人的选举、监督和罢免三套程序,使其权力和责任直接对应。
(4)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与协会章程中的基本制度相互配套,构成完整的协会内部制度。协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性,不仅反映了协会基本制度的操作程度,也直接反映了协会的管理水平高低。目前园区各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差异较大,有些制订了比较完备的规章制度,有些则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