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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来源: 作者: 网站编辑: 发布日期:2004-10-19

  

    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境外投资、融资,开展跨国经营和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国际经济、技术、人才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地区总部。所办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地区总部在审批、登记、贷款、办理海关手续、人员出入境、场地使用、公用设施、设立保税工厂、仓库以及税收方面,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

  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区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依法向外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章)

  允许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企业登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1999]117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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