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的申请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以书面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专利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1.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1) 申请人的国籍;
(2)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家;
(3)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4)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5) 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6) 申请文件清单;
(7) 附加文件清单;
(8) 其他需要注明的有关事项。
2.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 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 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 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 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3.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2) 未使用中文的;
(3) 不符合本细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
(4)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
(5)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或者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的;
(6)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商标注册的申请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0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1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和《驳回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著作权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 美术、摄影作品;
(5)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 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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