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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部分政府资助
 来源: 作者: 网站编辑: 发布日期:2004-10-26

  

38.1  国家级    

  38.1.1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 概况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审批部门是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重点支持方向为产业化初期(种子期和初创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

  (2) 企业申报条件

  ①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②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③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④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不低于10%;

  ⑤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⑥ 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 申报时间及审批部门

  每年3月―10月31日。

  审批部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网址:www.innofund.gov.cn
  电话:63952229

  38.1.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小额资助

  (1) 概况

  ① 申请范围:创新基金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下,通过小额资助支持依托机构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科技型小企业。

  ② 每个项目:2004年度申请资助金额为20―40万元。

  ③ 每个依托机构:获得资助限额270万元,并可按资助限额的150%进行申请。在达到支持标准的基础上,按综合评分由高至低进行支持。

  ④ 北京市留学人员海淀创业园是北京市惟一获得2004年度依托机构。

  (2) 支持对象

  ① 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② 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8个月,并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范围内。

  ③ 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创新意识。

  ④ 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3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 申请的项目符合《200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项目知识产权为企业自主拥有。

  ⑥ 申请的项目其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申报时间及审批部门

  每年的具体申报时间可以参看www.innofund.gov.cn

  审批部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网址:www.innofund.gov.cn
  电话:63952229

38.1.3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

  (1) 概况

  定义: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2) 申报条件

  ① 申报企业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② 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③ 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或生产设备;

  ④ 在研究与开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⑤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 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每个项目的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并且项目承担单位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贷款贴息:主要对已具备一定技术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单位采取这种方式以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推广技术应用,一般按照承担企业申请项目贷款额年利息的50%― 100%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资本投入:主要对少数技术起点较高、具有高成长性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采用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要对国家投资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选择具备条件的合格的投资管理机构行使具体管理职能。

  (4) 申报时间及审批部门

  每年5月10日至6月15日。


  审批部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网址:www.itfund.gov.cn
  电话:82512089  68208342

 

38.2  北京市

  38.2.1  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

  (1) 概况

  定义: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工业结构调整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方式:贷款贴息――使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时可申请贴息资金。

  投资入股――用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多元化投资主体或增资扩股等引导性投资,政府入股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拨款补助――用于企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补助。

  (2) 支持对象

  贷款贴息:

  ① 要求申报主体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② 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③ 要求项目已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各区(县) 经委、或有审批职能的控股公司(集团)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④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当年公布的“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投资入股

  ① 要求申报主体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② 申请入股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③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当年公布的“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④ 政府跟进投资适用于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4号)规定的微电子项目。具体条件参见京政发[2001]4号文。

  拨款补助:

  ① 要求申报主体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② 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③ 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品技术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④ 要求项目已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各区(县)经委、或有审批职能的控股公司(集团)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北京市工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列入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当年公布的“北京市工业投资导向意见”的重点行业、企业、产品、工艺和重大技术装备及与之关联度高的项目。

  (3) 申报时间及审批部门

  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3月底前申报。

  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6月底前申报。

  审批部门: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网址:http://210.73.72.235/new-sitelfile.asp
  电话:85235626  85235627

  38.2.2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

  (1) 概况

  定义: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范围: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2) 支持对象

  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③ 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④ 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3) 申报时间及审批部门

  申报时间:全年

  审理时间:每年6月1日起(审理上年6月1日―当年5月31日期间的申请)

  审批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网址:http://www.bjipo.gov.cn/wsbg/wsbg-zlsszjff.jsp
  电话:84080086

  38.2.3  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

  (1) 概况

  成果转化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将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将申办单位应享受专项资金数额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成果转化中心确认的税款数额安排资金并拨付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2) 支持对象

  ① 利用科技知识和市场经验提供咨询服务的科技评估机构、科技招投标机构、情报信息咨询机构、专利事务所等(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② 直接参与服务对象转化过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

  ③ 为科技资源有效流动、合理配置提供服务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经纪机构、科技人才中介机构、科技条件市场等。

  (3) 申报时间及审批部门

  每年5月底以前。

  审批部门: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网址:http://www.bjkw.gov.cn/
  电话:66114875

  38.2.4  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1) 概况

  资金用途: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内容: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 标等方面。

  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

  支持金额:企业项目――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团体项目――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 企业项目申请条件

  ①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北京市办理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②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③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3) 团体项目申请条件

  ①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② 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上述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③ 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4) 申报时间及审批部门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审批部门:北京市商务局计划财务处
  网址:http://www.bjfetc.gov.cn
  电话:010-65236688


  38.2.5  北京市经委集成电路企业申请政府跟进投资与贴息

(1) 概况

贷款贴息: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市政府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补贴1.5个百分点,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贷款利息补贴可提高至2个百分点。

跟进投资: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项目,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的15%跟进投资。政府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议价转让撤出。

(2) 工作程序

 跟进投资:市经委将集成电路企业政府跟进投资方案转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府跟进投资实施方案,会同市经委上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市政府批文,在投资各方资金到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济建设一处下达预算,国库处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建设一处负责协调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1个月内办理入资手续。

贷款贴息:符合贴息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向经济建设一处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贷款、结息凭证等相关材料。经济建设一处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下达预算,国库处于2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承办处室:北京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

  电话: 68416431,68468514,68423851

 

  38.2.6  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

  1.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1)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2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3年减半支持。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2。

  (2)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  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5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额)。

  (4)  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税)地方分享比例×50%。

  (5)  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70%的,其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分享比例×50%。

  2.专项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每年5月份,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决算

  (2) 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

   (3) 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及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认定办法中规定需提交的材料。   

  服务中心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后于7月中旬前,将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含在孵企业)、风险投资机构按规定计算出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7月底将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3.财务处理   

  服务中心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将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列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预算科目。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人国家资本金)。   

  审批部门:北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网址:http://www.bjcy.net.cn/ArticleShow.asp?ArticleID=200
  电话:64874216  64871420

  38.2.7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一、 北京地区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1.所申请专利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技术产品;

  2.其他技术含量高的技术产品;

  3.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技术产品。

  二、 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实审费最高1200元,按初审合格通知书资助。实际支出不足此数的,按实际开支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按实际支出数额的半数资助。

  三、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150元。实际支出不足此数的,按实际开支资助。

  四、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 当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可延至次年2月底止,逾期不予办理。

  六、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报验下列材料:

  1.北京市专利申请费资助金申请表1份(申请表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和缴纳相关费用的正式发票及复印件1份;

  4.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

  七、 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领取的资助金将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

  八、 对于提供的申请文件,在其被国家专利局公开之前,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为其保密。

  九、 本资助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专利申请资助办公时间为每星期一、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审批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网址:www.bjipo.gov.cn
  电话:84080086

38.2.8  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优化首都发展环境,规范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专项拨款设立。

  第三条  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分项地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核算体系,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与支出,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服务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经费、留学人员创业经费及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是指为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提供的启动资金。包括购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试剂、图书资料,参加学术活动、出版学术著作和进行科研业务等费用。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是指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费用,主要用于北京市留学人员创业奖的评选和表彰工作。包括奖励经费、专家评审费和业务费等。 

  第八条  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是指为来京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提供部分资助的费用。包括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等。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支持经费用于资助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孵化留学人员企业及其相关工作。重点是用于促进北京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发展建设和管理服务。包括购置基本办公设备费用、相关人员培训费用和业务费等。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创业经费用于资助、扶持留学人员兴办企业和对留学人员的自主成果(经国内同行专家、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进行示范和规模化推广工作。包括创业启动费、成果宣传费、举办成果推广培训班费用和业务费等。

  第十一条  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是指为开展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服务工作所发生的日常性开支。包括:宣传费、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参加会议的国际旅费、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调研费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评审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须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区县或上级单位留学人员工作主管部门(简称有关区县和部门)审核。有关区县和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表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

  第十四条  市人事局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用途和各类经费的申报情况,分别聘请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和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的资助,市人事局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资助、分配合理的原则,在综合评审委员会意见基础上进行确定;对留学人员工作经费的资助,市人事局根据各申报单位和申请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事局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区县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市人事局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等工作。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人事局报送工作总结、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同时附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指的有关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按照财政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使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市人事局将收回原资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至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一) 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 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 用资助项目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
  (四) 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由市人事局根据评审确定的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按规定的使用标准分类分项、分期分批拨至有关区县和部门,并由区县和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资助者所在单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事局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稽核制度。包括:会计账证的稽核、财务收支和经费管理的稽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或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负有监督审核的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审批程序,认真审核,专款专用。要保全原始单据的完整、真实,维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严肃性,保证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发表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明得到“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参看:http://www.bjp.gov.cn)

 

38.3  区县

  38.3.1  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

  定义: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科技项目的资金。项目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共同管理。

  额度:每年1000万元。

  方式:成本补偿式――对补助项目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定额补助式――对补助项目提供固定数额资金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1) 资金支出范围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研发费和项目管理费。

  项目研发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管理费:区科委为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由区科委报区财政局核定,纳入科委部门预算,在业务费中列支。

  (2) 征集时间及审批部门

  每年3月―5月。

  审批部门:海淀区科委计划项目发展科
  网址:http://www.hdkw.gov.cn/
  电话:62313985

  38.3.2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新基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创新基金是支持海淀园区内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先进的企业的一项基金。

  (1) 资助的方式

  资助补贴:支持中小企业在开发研制新产品过程中对科研开发的投入。

  贷款贴息:支持大中型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需要中试、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的需要。

  国际化经营促进资金:支持企业参与国际化经营。

  (2) 重点支持方向

  ① 科技奥运项目;

  ② 产业链及产业联盟项目;

  ③ 科技原创项目;

  ④ 疾病预防和控制项目;

  ⑤ 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

  ⑥ 现代制造业项目;

  ⑦ 3G通讯技术项目。

  (3) 企业申报条件

  ① 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的海淀园高新技术企业,不分隶属关系及所有制性质,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

  ② 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通过上一年度年审复核(A类或B类),企业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原则上在5%以上;

  ③ 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④ 企业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⑤ 承担海淀园创新资金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及正在承担海淀园创新资金项目,未到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的企业申报均不予受理;

  ⑥ 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作为支持对象。

  (4) 申报时间及审批部门

  2003年11月25日―12月19日。

  审批部门:海淀园管委会企管部
  网址:http://www.zhongguancun.com.cn/
  电话:68915147-50


  38.3.3  朝阳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

  1.自2003年起,朝阳区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连续设立5年,每年额度1000万元。
  创业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留学人员创业,由共建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2.共建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共建办公室)对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企业进行审定,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10万元;对已得到北京市其他支持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的企业,经审核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5万元;对需要融资的企业,采用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方式,协助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

  3.由朝阳区人民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机构,可采用借款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留学人员在望京创业园创业。

  4.共建办公室根据留学人员企业的需要,可及时为留学人员企业举办专场政府采购项目洽谈会。

  5.留学人员企业第1年可免费使用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办公科研用房,第2年按40%收取房租,第3年按70%收取房租。
提供留学人员公寓,并给予低于市价10%的租金优惠。

  6.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子女上学,可任意选择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所属名校就读,不收取教育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7.受理单位:望京创业园
  网址:www.wangjing.bj.cn
  联系电话:64392018  64392019

38.4  中关村科技园区

  38.4.1  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助资金

  (1) 概况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到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专项资金采取无偿拨付的形式资助留学人员企业。经资金管理小组对留学人员资质和企业情况审查后,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给予小额创业资金支持,最高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

  (2) 支持对象

  ① 企业注册地点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内;

  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归国留学人员;

  ③ 申请创业资金的留学人员企业,应为留学人员归国1年之内,并在6个月内新创办的企业,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④ 申请创业资金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内应有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资产;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现金部分出资不低于25万元人民币;

  ⑤ 推荐单位应为各园区管委会、孵化机构、大学教授或本领域知名人士。推荐人或推荐单位应签署明确推荐意见,推荐人须签字,推荐单位应加盖公章。

  (3) 申报时间部门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5号之前。


  申请部门: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助资金”管理小组
  网址:http://www.zgc.gov.cn/cms/template/index-lxry.html
  电话:82690613、82691716、82690408

38.4.2  中关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

  1. 基金简介

  为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和创业活动,落实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无偿资助项目地方配套50%的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特设定“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每年配套资金使用规模按照上一年度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金额的50%制定来年资金使用计划,在此基础上容许年度计划做上下微调。配套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项目,经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推荐、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受理部受理审核、并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园区管委会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按创新基金资助金额的50%配套资金支持。

  2. 资金使用的操作程序

  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经推荐获得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需要:

  (1) 提交材料

  ①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材料;

  ② 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批准无偿资助的企业名单;

  ③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书;

  ④ 经过认定的企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2) 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管委会以及海淀园管委会中心负责本地区企业的项目受理、审查工作;企业也可按领域将申报书报送各行业协会(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受理微电子企业项目,北京IT专业人士协会负责受理通讯、光机电和医疗器械领域的企业项目,北京新材料中心负责受理新材料领域企业项目,中关村生物医药协会负责受理生物医药企业项目,计算机和软件企业的项目直接由中关村管委会产业发展处受理)。

  (3) 由各园区和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和技术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技术创新作出评价,提出项目推荐意见,报送管委会产业发展处。

  (4) 中关村管委会是基金的推荐单位,产业发展处作为管委会代表,对各园区和行业协会提交的企业申报材料,按领域对企业的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对地方政府提供或承诺的支持资金进行核实,并填写《项目推荐意见表》。

  (5) 中关村管委会的受理截止时间为一般项目10月15日,招标项目8月31日。

  (6) 审查完毕,由企业按照要求上报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7) 基金申报材料填写要求请查阅科技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

  3. 项目的跟踪管理和验收

  承担单位应依照项目合同书有关条款,自觉接受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并按期进行项目验收。

  4. 受理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昌平园管委会

89701437/69746874

89701436

丰台园管委会

63736081/63717802

63727179

电子城管委会

64383227/64339797

64360367

亦庄科技园

67881313

67881476/

德胜园管委会

88087469/88064384

88064187

健翔园管委会

67310709

67329045

海淀数字园服务中心

68915729/30/31

68915729

中关村生物医药协会

62092490

62092515

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

82001850/48/49

82001030

中关村IT专业人士协会

82649408

62527485

北京新材料中心

62341509

62333998

中关村管委会产业发展处

82690520

82690520


  38.4.3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推动中关村地区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主要是对经过选择的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跟进投资资金。首期资金规模为7000万元。

  1. 投资原则

  投资的项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 投资范围为中关村科技园区;

  (2) 以创业期的企业为主;

  (3)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投资占投资公司项目投资额的5%―20%;

  (4)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单笔投资额为10万元―100万元。

  2. 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将采取以下两种模式进行运作:

  (1) 委托已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①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将委托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创业投资机构资格的主要条件有:

  ● 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以上;

  ● 公司的运作规范(如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高效灵敏的投资决策程序,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 公司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 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有良好的业绩纪录。

  在上述条件中,如果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绩极为突出,或者具有来自海外背景的管理团队,则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②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与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③ 当创业投资机构选定项目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比照优先股的方式,委托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跟进投资。

  比照优先股的含义是指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不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④ 投资收益和损失的分配。

  如果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跟进投资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则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投资比例,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损失;如果投资成功取得回报,其跟进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5∶5的比例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创业投资机构之间进行分配。

  (2) 委托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与已成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运作方式同(1)中的②、③、④。

  3. 申报须知

  (1) 对投资合作对象的基本要求

  ①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② 主要经营范围以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为主;

  ③ 公司运作规范,对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项目人员具有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④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有良好的业绩纪录。

  (2)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都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交《合作意向函》。

  (3) 具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① 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② 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

  ③ 银行开户证明,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④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⑤ 提供一份《公司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创业投资机构的股东结构;

  ● 创业投资机构主要从业人员的资历;

  ● 创业投资机构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项目人员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

  ● 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

  ● 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投资设想(应包括重点投资领域、行业和投资规模等)。

  (4) 有意向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准备10份包括所有文件的全部材料,提交给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处。

  (5)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公开评审,最后确定合作对象,并通知创业投资机构。

  (6) 各创业投资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封面格式

  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公司(或有限合伙)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② 填写顺序、目录

  创业投资机构应按操作指引中的顺序准备文件,并列出目录。

  ③ 请一律用A4纸张准备全部文件。

  联系电话:82690614

  传真:82690506

  E-mail:fkyv@zgc.gov.cn

  38.4.4  中关村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支持资金

  为扶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快速、规范化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关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在2004年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设立中关村中小企业中介服务专项资金,开展资助园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中介服务的试点工作。

  1.接受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年总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

  (2) 信用促进会会员或使用《中关村企业信用报告》;

  (3) 在经营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2.企业购买下列三项服务可以获得资助:

  (1) 《中关村企业信用报告》评级中介服务;

  (2) 企业基础财务及咨询服务;

  (3)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在企业取得《中关村企业信用报告》、《财务管理咨询报告》、《会计审计报告》(含所得税审计意见)和《信用管理咨询报告》之后,获得中介服务资助费用。

  3.资助额度:

  本专项资金资助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购买上述三项中介服务结果的无偿资助。每项中介服务的资助比例最高为实际发生额的50%,且单项服务资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资助的总额不超过3.5万元。

  4.流程:

  (1) 申请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关村中小企业中介服务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向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以下资料:

  ①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②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③ 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委托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④ 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凭证(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⑤ 以下中介服务成果资料:

  a 信用评级中介服务:提供信用评级报告概要(报告第1页)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b 其他:出示《财务管理咨询报告》、《会计审计报告》(含所得税审计意见)和《信用管理咨询报告》原件,并提供上述报告概要(第1页)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⑥ 信用促进会会员还需提供会员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审核

  信用促进会接到企业的申请后,于1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出具审核意见。

  (3) 资金拨付

  通过审核的企业,向信用促进会交纳每笔资助金额1%的手续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后,由信用促进会当即向企业支付资助资金。

  38.4.5  海淀园中小企业强制类产品认证补贴办法

  1.申请条件

  (1) 适用对象

  申报企业必须为注册在海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须符合《“绿色行动”纲要》有关规定。

  (2) 适用范围

  ① 企业申报的产品认证须是中国政府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是按照国际惯例进入国际市场需要具备的各项产品认证;

  ② 资金补贴范围限于法定认证机构收取的产品认证费用;

  ③ 已获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原则

  重点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 符合海淀园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
  (2) 具有高成长性、高信用度的企业;
  (3) 通过产品认证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补贴办法

  (1) 凡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补贴额度不超过法定认证机构收取的产品认证费用的50%。

  (2) 同一企业1年内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申请与审批程序

  (1) 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提交认证费用补贴申请材料。

  (2)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企业提交的认证费用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申请企业实地考察。

  (3) 海淀园管委会批准后,按照“绿色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5.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3―2005年。

  38.4.6  海淀园中小企业展览会补贴办法

  1.申请条件

  (1) 适用对象

  ① 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海淀园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 申报企业须符合《“绿色行动”纲要》有关规定。

  (2) 适用范围

  ① 申报企业参加展会必须是由省、部级以上单位主办,或者是参加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统一组织参加的展会项目;
  ② 展会必须以科技、商贸为主题;
  ③ 资金补贴范围限于参展的展位费、装饰费、宣传费和大件展品运输费用;
  ④ 申报企业参加展会需事先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申请,如在未事先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情况下自行参加展会,海淀园管委会有权不予补贴;
  ⑤ 已获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2.支持原则

  重点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 符合海淀园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
  (2) 具有高成长性、高信用度的企业;
  (3) 取得良好展会效果的企业。

  3.补贴办法

  (1) 凡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可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展会费用补贴申请。
  (2) 补贴额度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
  (3) 同一企业1年内最多申报四个展览会的补贴。
  (4) 单个展会费用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

  4.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3―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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