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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有关个人纳税的申报和计算
 来源: 作者: 网站编辑: 发布日期:2004-10-26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200元(含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市内误餐补贴及实行工资改革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等2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公民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5%至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03]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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