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08年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支持的补充通知
园区相关企业:
《关于申报2008年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支持的通知》已于2008年5月下发。根据目前各单位申报过程中的咨询情况,现对该《通知》中有关申报单位属于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单位和申报单位参加或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证明材料作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项目属于国际标准项目的,根据《关于申报2008年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支持的通知》要求,申报单位需要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工业与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出具的证明文件。属于国际标准的新立项项目的,材料需要能证明:(1)标准正式立项时间;(2)该项目属于新制定标准项目;(3)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制订单位。属于批准公布的国际标准项目的,材料需证明:(1)标准正式公布时间;(2)该标准属于新制定标准;(3)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制订单位。现该项材料统一要求为:各单位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提供。提供的材料应为原件。各单位可先填好附件1表格除“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以外的各项内容。再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或者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的相关主管部门,请其出具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二、申请实质性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或在北京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根据《关于申报2008年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支持的通知》要求,企业需要提交: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提供的批准同意该企业在北京组织会议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加盖申报企业红色印章的复印件);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工业与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文件需要能证明:(1)会议的规模、参会人数、人员层次等;(2)企业实际在北京组织了会议。现这两项材料调整为提供一个表格材料,各单位统一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提供。提供的材料应为原件。各单位需先填好附件2表格除“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以外的各项内容。再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或者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的相关主管部门,请其出具意见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三、本《补充通知》未提及,而《关于申报2008年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支持的通知》中规定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仍然按照《关于申报2008年中关村科技园区技术标准资助资金支持的通知》执行。
附件: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单位证明》
2、《参加或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证明》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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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或标准提案名称 |
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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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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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号或工作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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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化
组织/技术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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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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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主导制定单位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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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标准制定工作组召集人(负责人)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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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新
制定项目 |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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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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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展阶段或正式标准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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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填报) |
(盖章) |
参加或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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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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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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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举办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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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主要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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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会议人员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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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或承办会议
具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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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形式 |
出国参加□ 我国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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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类别 |
ISO□ IEC □ ITU□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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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性质 |
技术委员(分)会年会□ 标准制定工作组会议□ 标准研讨会□ 其他重要国际会议□ 请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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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身份 |
会议主席、秘书□ 中国代表团团长□ 中国代表团正式代表□ 观察员□ 工作组召集人□ 会议承(协)办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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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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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要内容 |
(会议重要决议、我国主导制定或重点参与国际标准投票情况、我国提出的国际标准提案讨论投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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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业与信息化部(信息产业部)填报)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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