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关村管委会与高校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有关协议,管委会按照入驻企业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经管委会认定的创业孵化机构一次性补贴,以支持创业孵化机构的发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吸引符合以下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机构可以申请享受管委会房租补贴:
(一) 企业注册住所在创业孵化机构内;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 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四) 企业原则上应为留学人员回国六个月内初创的企业,特别优秀的企业时间可适当放宽;
(五) 企业已享受创业孵化机构提供的优惠房租;
(六) 同一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在整个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内,只能享受一次房租优惠。
第三条 创业孵化机构房租补贴的管理
(一) 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创业孵化机构房租补贴资金的使用。
(二) 各留学人员创业孵化机构每季度末向资金管理小组报送《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孵化机构房租补贴申请》(见附件1)和《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孵化机构房租补贴明细表》(见附件2),并附被补贴企业情况表(见附件3)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 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后,于第二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房租补贴拨付留学人员创业孵化机构。
(四) 资金管理小组负责房租补贴资金的后续管理,将定期走访各留学人员创业孵化机构,了解入驻企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