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自2003年至2005年三年内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18亿元。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13.5亿元由海淀区财政局、丰台园管委会、昌平园管委会、电子城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以下简称五个管理主体),用于五个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善园区软环境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5.5亿元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主要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核心区基础设施建和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引进、改善园区软环境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第四条 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体系建设;
(二)创业孵化体系建设;
(三)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四)“一站式”办公服务建设;
(五)网络信息化建设;
(六)中介与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七)园区企业信用制度试点工作;
(八)法制环境建设;
(九)文化与宣传;
(十)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一) 政策研究方案设计;
(十二) 重大活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管理主体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编制好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编制预算工作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组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管理主体要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编制滚动预算,并报经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的滚动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局将经批准的预算方案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政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体现宏观导向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经费性支出。
第九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管理主体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
第三章 资金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做到专项资金的投放、使用、管理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引导作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项目的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五个管理主体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五个管理主体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国家相关的财经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各管理主体可根据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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