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999]192 号)
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999]48 号文件精神,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区(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海淀试验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科技园区)中关科技园区昌平园(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昌平科技园区)以及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内的北京电子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认证标准,按照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京科新发[999]第352 号《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认证。
4.已进行认证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证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证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5.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认证证书,以及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认证条件的,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以前年度或上一年度己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的工资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以软件销售形式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免征营业税办法,俟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7.本办法从1 999 年1 月1 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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