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的条件和程序 10.1 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的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10.2 认定程序 (1) 企业应先在相关网站(www.bsia-srrd.org)上进行认定注册,审批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决定该用户是否通过注册。 (2) 企业可以通过首页的认定注册确认查询自己的注册申请是否已经通过。 (3) 企业通过首页注册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填报,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4) 企业通过认定后打印申请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北京市软件协会。 (5) 企业于上报后的一个月后在网上查询认定结果,认定通过后领取《认定证书》。 ――(依据京科发[2001]10号《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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