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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低注册资金、出资人、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
5.1 最低注册资金
(1)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睥,从其规定。
––依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依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
(4)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人民币;
(5)对特定行业(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拍卖企业、旅行社、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和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此类企业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注册资本(金)以许可文件为准。
(6)建筑业、国际货运代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类、集团母公司、市场专营企业以及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于表述所从事行业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仍按现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依据《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7)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金应与其规模相适应,一般掌握在外商独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万美金;中外合资(合作)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万美金;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留学人员创办的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按等同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注册。
5.2 出资人
高新技术企业的出资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工会,也可以是自然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对公司制企业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不得投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也不得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人。
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可以和境内组织或个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56条)
5.3 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出资比例
5.3.1出资方式:高新技术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5.3.1.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对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申请人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以外的方式出资的,暂不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5.3.1.2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不得作价出资的方式以外,以下实物亦不得作为出资办理登记: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5.3.1.3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不要求每位投资人均应在其出资额中按此比例缴纳货币资金。
5.3.1.4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货币资金比例不受上款规定限制。其中,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投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金)比例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5.3.1.5企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经营范围项下的标注应按照法定的出资方式描述为“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且不再作进一步细化表述。
5.3.2出资时间:
5.3.2.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其出资时间应按照货币出资足额(包括按期足额)存入入资银行专用帐户的日期核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其出资时间应按照办理完毕财产转移手续的日期核定。
5.3.2.2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设立时交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5.3.2.3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方式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在设立时的出资应不低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20%,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的其余部分可由投资人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5.3.2.4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性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金)可以在设立后五年内分期缴足。
––(依据《关于贯彻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公司法》)5.3.3出资比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60%。
––依抿《公司法》 |